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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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文字的作品、口述的作品、摄影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国家为了保护脑力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规定只要作品产生之后,著作权将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注册以及申请等。为了避免一些法律纠纷,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一定要经过他人许可。
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哪些

一、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哪些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侵犯著作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侵权人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三、侵犯著作权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权行为不严重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找侵权人进行协商处理,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给被侵权人实际带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需要根据被侵权人实际的损失进行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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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在被告设计侵犯了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不知道具体违法了哪一条,想了解一下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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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手工制品或被用作装潢的手工制品,也可是大工业批量生产的制品所采用的设计;只有属于后一种情况时,才能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作品:
范例编辑
Kamp;Q实用艺术作品,书法人体雕塑艺术与实用性的完美结合,融入中国传统美学元素,原创出实用艺术品进入寻常百姓家。
相关立法例编辑
(一)《伯尔尼公约》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1]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2]
(三)法国的立法
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四)英国的立法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也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很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设计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属于工业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5年保护期。
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50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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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艺术照的著作权是谁?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摄影艺术照中证件照的著作权是谁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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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吗?
著作权法是可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范围,对于艺术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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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中证件照和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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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中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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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怎样申请著作权保护
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登记申请表之后还需要准备申请版权保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办理艺术品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可以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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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中人物艺术照和著作权是由谁出资的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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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中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属
[律师回复]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除了上述列举的权利外,为避免立法的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 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你好,我想问下著作权 美术作品享有吗?包括什么呢?能享有多长的时间?我发现很少人会关注这些?最近问了一个美术学员,似乎也不能很好的为我答疑解惑。
[律师回复]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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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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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实用艺术作品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当中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对象,实用艺术作品虽然也具有独创性,但是跟一般的作品还是有区别的,因为该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而且法律上并没有将这类作品列为法定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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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文化传播公司,最近跟人确定了一个艺术合作项目,根据双方协商要求我当拟订一个艺术合作协议书,请问谁有模板么?
[律师回复] 艺术机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中锐蒙德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D座1218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是从事艺术品金融、艺术品管理、美术馆(博物馆)咨询服务和艺术品投资经营的新型艺术金融机构。乙方为 艺术机构。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就以下内容达成合作:

1、甲方就书、画等作品的委托创作等事宜与乙方开展合作,由乙方就甲方提出的具体创作要求,帮助甲方寻找适合的艺术家进行创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的合作方式及费用支付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签定协议约定。

2、甲方利用自身资源和渠道,就乙方代理与合作的艺术家之书、画等作品进行展览、拍卖、销售等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及画作销售分成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协议约定。

3、甲方与国家级机构合作,为艺术家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颁发国家级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位艺术家前100幅作品所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为甲方介绍及推荐艺术家,要求该艺术家资历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或中国摄影家协会成员。

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与艺术家之间的签约、作品资料整理、合作等事宜。

5、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及相应关联协议的具体内容、尤其涉及费用等事宜予以保密。

6、甲乙双方任一方希望更改、解除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时,需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积极如约履行。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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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艺术作品侵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的有效存在,如果是无效的权利,法律是无法帮你维权的。 其次,要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再次,要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最后,侵权的 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多别人的艺术作品在网络上进行评价会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律师回复] 你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增删、变更,改编权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人的声誉。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另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身份,也加大了确定侵权人身份的难度。剽窃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种也是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因此单纯对他人艺术作品进行评价,未歪曲、篡改,不算侵犯著作权。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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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版权怎么变更
艺术作品版权年限即著作权中发表权的保护期,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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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想问一下著作财产权包括了哪些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能不能帮忙规划一下重点和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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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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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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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你好,我最近和朋友一起合作开了一个艺术学校,最近招生啥的都有一些合作,我想知道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协议的内容是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协议的问题,有相关范文如下:
甲方:乙方:
为促进教育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领军教育集团与进行合作,具体合作细则如下:
1、甲方无偿给乙方提供艺术培训教室,教室的数量及大小由乙方生源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整;
2、甲方有偿提供给乙方学生住宿,费用核算按照200元/生·月(8人间)、400元/生·月(4人间),此项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交付甲方;
3、甲方提供文化课培训教师,乙方必须保证参加文化课培训的学生占参加艺术培训学生总数的80%,每天上课时间18:30—21:30,每周共计24课时;?
4、甲方自行定制文化课培训计划方案供乙方学生选择。方案
一:大班授课,每班学生数量80—100人,收费标准5800元/生(不含资料费);方案
二:小班授课,每班学生数量40—50人,收费标准7800元/生(不含资料费)资料费500元/生;
5、乙方在遵守甲方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的条件下自行管理艺术培训生,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作息安排,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及人身财产安全;若需甲方协助管理,或直接托付给甲方统一管理,则按200元/生收取管理费用;?
6、艺术培训学生的日常用具(被褥、画具)均由乙方提供;
7、乙方所带艺术培训学生的总数量应不低于200人,若低于200人,甲方将收取教室租赁费及相关费用;
8、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甲方有权劝退,并不退还所缴纳的相关费用;
9、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将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及法律纠纷,同时将学生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将共同遵守
全日制项目
2014年5月18日
商务谈判的艺术性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务谈判的艺术性主要包括:  1.说服的艺术  谈判者说服对方,是依靠理性的和情感的力量而使对方心悦诚服地转变态度。说服注重地是心灵的呼应,它与法律仲裁、、压力等强制性的手段或欺骗性的手段根本不同。说服对方时,态度要平等温和,保持理智,这是说服对方的基础。说服既是一种艺术,又是一种心理作战技巧。让对方心悦诚服而又无压抑感和威逼感,必须讲究策略。  

1)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说服对方使之改变初衷,要寻求语言的共同点,形成彼此心理相容的沟通气氛。当一个人考虑是否接受说服之前,一般是先衡量与说服者熟悉程度和亲善程度,即信任度。如果对方在情绪上对立,则不可能被说服。  

2)把握说服的时机  在对方情绪激动或不稳定或对方敬重的人在场或对方的思维方式极端定势时,暂时不要说服。这时,首先应设法稳定对方的情绪,避免让对方有失体面。要在对方遇到感奋的事情发生前,及时捕捉并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同时,还要使说服语言尽量适应对方的心理坐标,以便发掘对方被抑制了的内心世界。  

3)说服言语要诚挚  在谈判中进行说服,应努力寻求并强调与对方立场一致的地方。对于立场上的分歧,可以提出一个美好的设想来提高对方接受劝说的可能性,并诚挚地向对方说明,如能接受,对双方将会有什么样的利弊得失。这样做,会使其感觉到对方的意见客观,合乎情理,而且易于接受。  2.表达的艺术  (
1)针对性强  在商务谈判中,双方各自的语言,都是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的,因此谈判语言的针对性要强,做到有的放矢。模糊、罗嗦的语言,会使对方疑惑、反感,降低己方,成为谈判的障碍。针对不同的商品、谈判内容、谈判场合、谈判对手,要有针对性地使用语言,才能保证谈判的成功。  (
2)表达方式婉转  谈判中应当尽量使用委婉语言,这样易于被对方接受。比如,在否决对方要求时,可以这样说:“您说的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情况稍微有些出入。”然后再不露痕迹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让对方心平气和地认真倾听自己的意见。要善于把自己的意见用委婉的方式伪装成对方的见解,在自己的意见提出之前,先问对手如何解决问题。当对方提出以后,若和自己的意见一致,要让对方相信这是他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对手有被尊重的感觉,他就会认为反对这个方案就是反对他自己。  (
3)灵活应变  谈判形势的变化是难以预料的,往往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尴尬事情,要求谈判者具有灵活的语言应变能力与应急手段,巧妙地摆脱困境。当遇到对手逼你立即作出选择时,你可以有礼貌地告诉对方你要与一个约定的朋友通电话等,得体地赢得几分钟的思考时间。  

4)语言幽默  在谈判中,幽默的谈吐,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能使严肃、紧张的气氛变得活泼、轻松,而且能让人感受到说话人的温厚和善意,使其观点变得易于接受。幽默不仅能反映一个人对生活积极  乐观的态度、同情心和爱意,同时还反映着一个人高尚的审美情趣和丰富的知识修养。因此,在谈判中适当的幽默语言,能起到润滑剂的作用。  

5)恰当地使用无声语言  商务谈判中,谈判者通过姿势、手势、眼神、表情等非发音器官来表达的无声语言,往往在谈判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有些特殊环境里,有时需要沉默,恰到好处的沉默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3.让步的艺术  让步是谈判中常用的技巧,但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礼、有度。让步的幅度要对等,要同步,来而不往非礼也。让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己方的最终利益,足够的让步能使对方深受鼓舞,增强成交的信心。但在让步时,要注意速度适当,不可一让到底,让得太快、太多反而会影响谈判结果。  坚持自己的谈判条件并不等于无礼。在没有得到对方的交换条件时,不要轻易让步。对于轻率的、无代价的让步,不但不会使对方满足,反而会对方提出更加苛刻的要求。因此,在谈判桌上,礼节是一层温情的面纱,遮盖着彼此的唇枪舌剑。  如果对方做出了让步,不必感到内疚、失礼。接受让步时,要先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冲动或喜形于色,应了解对方让步的用意并称赞对方的让步是明智之举,让对方感到让步给对方带来了极大的利益。  4.拒绝的艺术  在谈判中,对对方提出的有损于己方利益的要求必须拒绝。在拒绝时,要讲究艺术,采用巧妙而委婉的拒绝方式,使对方乐于接受。拒绝的艺术有以下两种:  (
1)诱导否定  在对方提出问题之后,不马上正面回答,而是先讲一点理由条件或反问一个问题,诱使对方自我否定、自动放弃提出的问题。  (
2)肯定后否定  先肯定对方的说法,再转折一下,最后予以否定。肯定是手段,转折否定是目的。先予肯定,可使对方在轻松的心理感受中,继续接受信息。尽管最终是否定,但柔和地叙述反对意见,对方较易接受。在谈判中,拒绝是一种逆势状态,它必然会在对方心理上造成失望与不快。拒绝的艺术,就是把拒绝造成的失望与不快降到最小限度。这样,既能使自己从无法回答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又能使对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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