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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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是什么

一、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也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满足本罪的主体要件。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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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概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们公司最近因为知识产权的事在打官司,我不是很懂,想咨询下各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商标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这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类侵权行为,在1998年以前这种侵权事件发生得比较多,最近几年随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已经逐渐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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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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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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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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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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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概念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行为概念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包括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还有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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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的同学杀人的时候不小心打伤了别人,被认定为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是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例如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和盗窃罪,而且这两种犯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破坏与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破坏意在毁灭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而盗窃则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这两种犯罪在法条上没有任何瓜葛,而是由于犯罪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从而使两者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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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想象竞合犯的处理
  那么,对想象竞合犯应该如何处理呢?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的,到底应以哪一个条文定罪量刑呢?我们认为,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那么,如何确定罪名之轻重呢?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可依下列标准定其轻重:主刑刑种的轻重,依刑法规定的次序,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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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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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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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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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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