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对医疗纠纷官司能打赢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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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患者起诉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关于打官司能否胜诉的这个问题,关键要看医患双方提供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如果不能证明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对医疗纠纷官司能打赢吗

一、患者对医疗纠纷官司能打赢吗?

医疗纠纷官司能否打赢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纠纷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不担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疗机构和患者对医疗事故责任还存在争议,最好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属于医疗事故的,就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即便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患者能否打赢官司,也要以最终的审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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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遇上医疗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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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2、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3、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4、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5、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6、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的配合。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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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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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问的医疗纠纷患者上诉状的写法是: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2131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昌邑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2131号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质询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一次住院医疗费为23090.99元,医保统筹部分不应当从赔偿中排除。

1、医保待遇是患者的权益,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个人长期缴纳医疗保险为前提,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况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患者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医方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受害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带来的保险利益应当由受害人自己享有,而不应当成为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理由。即使受害人重复受偿医疗费有违相关保险制度,亦只能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向受害人主张返还。

2、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情形中并不包括医保报销,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事实上受害人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再者,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能适用侵权责任中损害填补原则。
综上,我们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两者“可以兼得”,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二、第三次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应获得支持。
因为被上诉人首诊过错行为遗留的病症,上诉人于2013年9月26日第三次入住潍坊市人民医院治疗,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了诉讼请求。
在上诉人住院治疗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下,一审法院还一味僵化地按照2013年4月1日鉴定报告认为已治疗终结,以“无后续治疗费”为由,对第三次治疗相关费用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不认可第三次治疗费用,是错误的。

三、第一次住院7天需要两人护理,其护理费主张应得到支持。
从三次住院病历医嘱单看,第一次和第二住院记载都是需要一级护理,第三次住院需要二级护理。一审法院认可第二次住院两人护理主张,却不认可第一次住院期间两人护理,不符合事实,也无依据。何况第一次住院手术导致病情加重,远比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要求高,两人护理主张需要,应该得到支持。

四、门诊费315.7元和金通药房购药费2398元应获得支持。
上诉人提交的门诊票据记载日期发生在上诉人治疗期间,金通药房购药是为了治疗诉争疾病,是上诉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获得支持。
五、上诉人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费用5300元应获得支持,不应排除在外。
上诉人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是为了满足一审法院对立案的要求进行的,如果没有此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便不给予立案受理,是为了解决纠纷所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用。一审法院仅仅以单方委托,被告重新鉴定为由认为该费用由上诉人单方承担是不正确的。

六、被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7800元鉴定费是单方行为,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的参与度,上诉人在立案之前应一审法院要求已经申请了鉴定。被上诉人不服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其所支出的鉴定费应由其独自承担,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50%有失公允。

七、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过低。
无论是从上诉人三次住院的病例记载,还是听证会记录所看,由于被上诉人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态度,导致上诉人承受了一般人所难以承受的痛苦,《关于对大舜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10
6、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的答复》第一页第8行到14行“在昌邑市人民医院住院7天中,腹痛难忍,天天依赖止痛针才能度日...被鉴定人在昌邑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后一直存在腹痛,且渐加重...”被上诉人的医疗损害除了造成上诉人胃肠部功能严重受损外,还因为用药问题导致了上诉人心脏功能的受损,给上诉人造成了需要终生服药治疗的后果,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再从事原先的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基于此,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明显过低,不能够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也未体现出法律的实质公正。
综上诉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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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应该如何理性运用法律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患者应该如何理性运用法律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患者应该如何理性运用法律维权
面对卫生部、公安部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患者如何既做好自身的保护工作,又理性的维权自己的权利呢?
1、如果发生了医疗损害,患方或家属对诊疗过程存在疑虑或认为存在医疗事故,建议患者 立即复印并封存患者的病历,然后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和医学专家进行分析,看医方存不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是不是医方的诊疗过错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如 果不存在过错,那么患方就可以对此不必疑虑,进行下一步的诊疗或安心生活,给医护人员应有的尊重。如果存在过错,患方再决定或调解,或诉讼的纠纷解决道路。
2、如果患者已经在院内死亡,家属对死因存在疑问,或死因不明,建议患方立即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死因;
3、对于医院拒绝收治患者入院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延误或死亡的,建议患者直接携带挂号单据等凭证,咨询专业律师以作法律分析;
4、特别提醒患方的是,患者具有复印并封存病历的法定权利。对于在封存、复印病历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患者也可以马上请律师予以协助,而不要直接和医务人员起正面冲突;
5、在不具备专业医学和法律知识,同时又没有复印、封存病历、仅仅是凭直觉怀疑医院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建议患者或家属贸然找当事医生或与医院直接谈判,或贸然参加无法律专业人员协助、患方不明就里的调解和医疗事故鉴定。原因是患方不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依据是什么。面对医院这样的专业机构,无法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还可能被引导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言行,并可能留给对方改变证据的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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