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可以异地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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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是不能进行异地起诉的。因为建筑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工程合同后,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当建筑单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承包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进行起诉的,必须遵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地的原则来进行。
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可以异地起诉吗

一、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可以异地起诉吗

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不能异地起诉。因为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异地欠款怎么起诉流程

需要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递交起诉状,提交必要的证据

民事诉讼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文书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所以说,建筑单位拖欠劳动者工程款不可以异地起诉的。因为建筑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当建筑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是不可以在异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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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限度争取对方确认工程量;
2、你需要搜集整理已发生的工程款证据,包括变更工程量、其他间接损失等;
3、第三方向你索赔的有关证据及具体损失等;
4、甲方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财务状况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面积异议,估价方法宜选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估价方法,只用了成本法(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按估价规则测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低。请求复核评估,不予理睬。周围都拆平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相应基础设施状态下的土地资产价格。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理审批办法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两方面构成:一个是划拨土地的取得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支出的有关费用,如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另一个是在该划拨土地上所投入的土地开发成本,如场地平整等改善土地利用条件的费用。  在具体评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价格时,应根据土地的不同处置方式、不同评估目的,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可以根据行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分别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总体而言,可分为保留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类进行评估:  依据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制后土地仍保留划拨性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让方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而只需评估改制前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所投入的开发成本和两项成本利息等。  经有批准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评估时,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按改制后的规划用途,将土地有偿使用年限设定为从估价之日算起至规划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分别评估拟评估宗地处置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拟处置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两项评估的差值即为拟评估宗地的土地出让金额,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雪儿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谢谢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建筑工程款拖欠能起诉解决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款拖欠可以向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讼。
二、拖欠工程款该如何打官司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三、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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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挂靠单位怎么交税
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不需要亲自缴税。缴税问题全部由被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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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
你们好,某个建筑商(甲方),投资建了个山庄,山庄需要捣制公路,就托中间人介绍我爸爸去包工包料,于是甲方和我爸爸(乙方)签订了建筑捣制乡村公路的合同,合同规定是开始前乙方付给甲方5万元保证金,先开始开工,工程完成一半后,甲方应付给乙方。
乙方付了保证金,工程开始施工,但当工程完成一半时,甲方一直不给乙方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也导致乙方无力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甲方也不退工程保证金给乙方,当中还有许多增加工程,大概是约30多万,中介人也失踪,当中中介人收了乙方1万元介绍费,当初中介人答应会向甲方追工程款,后来失踪。
现在甲方不肯验收,不肯付款,一直在拖,不肯结算,乙方去找甲方理论,甲方就以各种借口推脱。材料供应商就一直追乙方结算,因此,乙方欠下一大笔债务,请问,如何是好?
律师回答:
1、最大限度争取对方确认工程量;
2、你需要搜集整理已发生的工程款证据,包括变更工程量、其他间接损失等;
3、第三方向你索赔的有关证据及具体损失等;
4、甲方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财务状况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怎么解决
你们好,某个建筑商(甲方),投资建了个山庄,山庄需要捣制公路,就托中间人介绍我爸爸去包工包料,于是甲方和我爸爸(乙方)签订了建筑捣制乡村公路的合同,合同规定是开始前乙方付给甲方5万元保证金,先开始开工,工程完成一半后,甲方应付给乙方。
乙方付了保证金,工程开始施工,但当工程完成一半时,甲方一直不给乙方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也导致乙方无力付给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甲方也不退工程保证金给乙方,当中还有许多增加工程,大概是约30多万,中介人也失踪,当中中介人收了乙方1万元介绍费,当初中介人答应会向甲方追工程款,后来失踪。
现在甲方不肯验收,不肯付款,一直在拖,不肯结算,乙方去找甲方理论,甲方就以各种借口推脱。材料供应商就一直追乙方结算,因此,乙方欠下一大笔债务,请问,如何是好?
律师回答:
1、最大限度争取对方确认工程量;
2、你需要搜集整理已发生的工程款证据,包括变更工程量、其他间接损失等;
3、第三方向你索赔的有关证据及具体损失等;
4、甲方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财务状况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工程款拖欠可以诉讼解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款拖欠可以诉讼解决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程款拖欠可以向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讼。
二、拖欠工程款该如何打官司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三、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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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起诉建设方拖欠建筑施工工程款
充分反映了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结算常见问题,也暴露了施工方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在项目承建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没有做好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给予建设方签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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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拖欠可以起诉解决吗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款拖欠可以起诉解决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款拖欠可以向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 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提讼。
二、拖欠工程款该如何打官司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三、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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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具体描述如下: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包括: 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保险期限(1)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①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起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②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间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③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在发生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①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结伴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②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支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③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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