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构、检察机构的侦查人员,对于上述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如果上述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因为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质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办案人员,理论上是不得作为见证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以及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二、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什么?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狂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证人是没有有回避情形的,凡是智力正常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表明自己的身份,要按照实际情况说明,不能作伪证,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在法庭中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在举证期间内提出,法院要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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