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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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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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如果是住院的情况之下,单位不出人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用标准就是按照当地来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够生活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况之下,是需要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治疗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不出人护理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标准按当地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这种情况,要求护理费要符合需要护理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意见。

二、发生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致残的,除前述赔偿项目之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具体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有生活护理费用,这是有一定的支付的标准的,不管怎么样是需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的护理责任的。如果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可以提供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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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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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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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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