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治疗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不出人护理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标准按当地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这种情况,要求护理费要符合需要护理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意见。
二、发生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致残的,除前述赔偿项目之外,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具体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有生活护理费用,这是有一定的支付的标准的,不管怎么样是需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的护理责任的。如果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可以提供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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