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责?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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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可以免责任的,一般需要确定当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而进行使用的,而且善意第三人免责的行为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等等。
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责?

一、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免责?

专利著作权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免责的;

在理解适用上述关于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善意第三人免责的行为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

2、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系确实不知道即可,即使是行为人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的,也可以援用该条免除赔偿责任;

3、在适用该条时,双方的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如下:首先原告专利权人应当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专利产品且系未经其许可所生产和销售的;此时,被告需证明该些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方可免除赔偿责任,除非原告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告明知涉案产品系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

二、有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 ,专利著作权侵权如果涉及到第三人,那么对于第三人也是会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而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进行使用,那么是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具体的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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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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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软件开发人员,我开发的软件发现被人侵犯了,我想要问一问,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
[律师回复]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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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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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软件被人侵犯,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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