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证据有何种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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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系过失最直接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但应当结合案发时间与地点、案发具体经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措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证据有何种要求

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

第11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

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

1、有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破案经过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死亡。

基本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和尸体检验报告书;

3、被害人身份。

基本证据包括DNA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场。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关行为。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物品、痕迹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3、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系过失最直接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但应当结合案发时间与地点、案发具体经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措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

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4)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

(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等;

(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制作的接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

(2)急救记录、被害人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2、查证犯罪事实要查明作案人员、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犯罪事件起因及犯罪经过、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主观状态。

这一环节对应的基本证据因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类型不同而异。

3、犯罪经过要查明案发过程中,矛盾或事态发展的各环节细节,包括犯罪主体的特殊体质、案件起因、涉案各方人员在矛盾或事态发展中的行为表现、所涉工具或设备等。

4、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要查明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及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120出具的心电图、医疗救助录音等视听资料;

(2)验伤通知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放射诊断报告、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居民死亡确认书;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对于被害人在案发前本身患有疾病且该疾病为死亡直接原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导致病发诱因的案件,侦查人员要调取了被害人案发前的相关病史资料。

5、在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要注意收集关于各犯罪主体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的相关证据,如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意见书等,以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划分。

6、主观状态要查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确为过失,即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7、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肇事后有无积极施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有无找人“顶包”、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企图逃跑,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行为。

应当收集和审查的证据主要是:

证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救助行为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

(2)证实犯罪嫌疑人保护现场、对伤者采取急救措施等的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证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跑行为的基本证据包括:

(1)机动车行驶GPS数据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逃跑路线的道路监控录像等;

(2)通话记录、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证明赔偿及谅解情况,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

(1)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收条、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等);

(2)谅解书;

(3)可证实付款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对于民事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收集和审查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

8、犯罪嫌疑人虽然造成死亡结果,但由于犯罪环境的特定性、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侵犯客体的突出性、主观状态的差异性,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会发生变化:

(1)案发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2)犯罪对象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3)行为人主观系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如可能构成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等罪。

(二)各类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1、根据查证犯罪事实中犯罪经过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将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分为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和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2、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最终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对于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在查证犯罪经过时要查明事发的时间、地点、犯罪主体实施的行为,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监控、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且事实上能够实行,但因主观过失而未实行,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对于不作为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在查证犯罪经过时应主要从特定义务来源的法律事实、事发过程两方面收集基本证据。

4、特定义务来源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行为人特定义务产生的事件和行为。

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书证,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工作证、学生证、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2)证实行为人负有特殊岗位职责的书证,如劳动合同、岗位履职说明等;

(3)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事发过程要查明案件的起因、发展经过、犯罪主体及被害人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应收集和审查的基本证据包括:

(1)监控、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1、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1)关于犯罪人员和犯罪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遗留物等物证和痕迹鉴定以及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要将行为人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相区分。

两者都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过失致人死亡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肯定放任态度。

重点审查本人关于案发细节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因果关系,要将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区分。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应该预见。

如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死亡结果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急救记录、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与病历、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能否相互印证。

在被害人未经救治即死亡的案件中,如被害人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现场,则应对不同现场分别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注意审查被害人所处位置发生移动的轨迹及与犯罪嫌疑人行为之间的联系。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1)关于犯罪行为和主观状态。

为区别于意外事件的定性,应考察犯罪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是否采取过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相关措施。

为区别于故意杀人的定性,应考察犯罪人员有无杀人的目的、动机;

在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的情况中,需着重考察犯罪人员是否尽到抢救义务,有无为逃避罪责而逃离现场或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将被害人杀害的行为。

主观状态因属于思想范畴,可用以证实的直接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

案件侦办过程中应注重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评判,从案发起因、各方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有无伤害动机、行为手段、实施暴力的程度、持续时间、事中是否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事后态度等各方面进行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侦查实验等)的补强,并结合上述事实要素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状态。

(2)关于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

对于多因一果的案件(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由两种及以上的原因造成),应重点审查:

1.在案发当时的客观状态下,凭借犯罪嫌疑人一己之力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除已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之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共同参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

2.犯罪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因其他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而中断。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七环:

(1)案件线索来源;

(2)确认被害人身份及死因;

(3)查证犯罪事实;

(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5)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6)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7)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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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此处还涉及到一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显然过失致人死亡和未遂是两起没有关联的案件,所以选择择一重罪处罚。此案件未遂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要重,所以判决应该是参照未遂罪来判刑。
二、属于故意罪的情节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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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上。大家是不是已经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了。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惑,可以联系我们的,他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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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追小偷致人死亡被起诉是什么罪,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近听说了这样的一件事情。一个洛阳的名叫曹天(化名)的小伙儿,眼看着小偷骑着自己同事的助力车要跑,连忙追去。在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但是小偷并不予理睬。责令未果后曹天随刻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小偷的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被打到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而当场摔死。r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或者说曹天!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一审的法官认为,曹天(化名)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现在,大多数的事情都推出了一个理念,那就是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理念似乎在漫漫地弘扬开来了。的确,先不论是谁对谁错,只要是对其个人人身有了伤害,那就会按照情节的严重与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刑罚。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不是支持这样的观点还是不支持这样的观点。法律和生活的规则,往往有些时候会发生些冲突和分歧的,但都是以为法律为准绳的。不过公民和执法的人同样在制止犯罪造成意外死亡,法律是不是向执法的人倾斜呢!如果上面是警察在追赶小偷的话,而后也致于小偷意外死亡,是不是警察不会承担任何后果,因为警察是在办案。那么,公民在追赶自己的财产免遭经济损失的时候,致小偷意外死亡就会被判刑三年,这也是有法律支持的吗r小偷偷东西,不就是犯罪行为吗公民制止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见义勇为吗为什么追赶小偷被认为是犯罪了追赶小偷可以预见意外死亡,但难道追赶小偷就是为了想让他死吗!这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大家都知道,在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挽回,怎么来挽回,当然是要立刻追赶讨回,而不是去想着怎么去置于小偷于死地的。判追赶小偷致死的小伙子三年徒刑,有失于社会公德,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一条相关法律文件上面是这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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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过失致人死亡 刑事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
  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以上是你提出过失致人死亡 刑事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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