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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明确,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法律实务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所以这种约定不可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的房产是不动产的,在完成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之后,赠与才生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就可以被撤销。
李晓娟律师认同第一种观点。
实践中,除即时履行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从签订至履行,期间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受赠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需较长时间才能表示自己是否接受房产赠与,这就更需要给这些受赠子女较长的承诺期间。
如果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决定房产赠与能否撤销,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交易原则。
因此,在判断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应否撤销时,应综合分析法律及事实,只要这些受赠子女并没有什么行为违背《民法典》第663条、第664条的规定,该种赠与行为原则上就不应撤销。
经法院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将夫妻房产赠与给子女,一般无法撤销赠与。有相关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离婚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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