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可以随意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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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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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将夫妻房产赠与给子女,一般无法撤销赠与。如果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决定房产赠与能否撤销,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交易原则。
法院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可以随意撤销吗

法院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可以随意撤销吗?杭州离婚律师专业解答

杭州离婚律师明确,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法律实务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所以这种约定不可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的房产是不动产的,在完成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之后,赠与才生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就可以被撤销。

李晓娟律师认同第一种观点。

实践中,除即时履行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从签订至履行,期间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受赠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需较长时间才能表示自己是否接受房产赠与,这就更需要给这些受赠子女较长的承诺期间。

如果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决定房产赠与能否撤销,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交易原则。

因此,在判断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应否撤销时,应综合分析法律及事实,只要这些受赠子女并没有什么行为违背《民法典》第663条、第664条的规定,该种赠与行为原则上就不应撤销。

经法院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将夫妻房产赠与给子女,一般无法撤销赠与。有相关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离婚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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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离婚了,看了两起离婚调节案,感觉收获挺大的,想了解下从两起离婚调解案看“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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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轻,判断事物的理性相对较弱,如果婚姻基础出现了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讲究民主平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看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
(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
(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
(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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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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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离婚,是为了判决不准离婚后,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可以认定夫妻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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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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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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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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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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