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做了人流是否侵害男方生育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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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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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问题决定权,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合理途径。
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做了人流是否侵害男方生育权

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做了人流是否侵害男方生育权?杭州专业离婚律师解答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男方认为女方行为侵犯了自己生育权,所以到法院起诉女方,请求女方支付自己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怎么说。

先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法院会认定为该种行为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而判决离婚。

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因生育问题引起的纠纷关键在于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问题。

因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致,共同行使 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自由,系为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最后支配权。如妇女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问题决定权,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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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协议约定一定时期内生育,女方擅自流产的,男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既然我们已经知道男方不能强迫女方生育,那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生育计划,女方在受孕后私自流产,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呢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人身权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也就当然无效,男方也就不能以此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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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何理解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二、生育权受侵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但随着当今价值观的多元化,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也越来越频繁,且一旦爆发便无法调和,这也成为离婚的重要导火索之一。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新规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如果妻子隐瞒丈夫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向,要求妻子赔偿损失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对于本条规定,也引起了许多男性的不满,认为男性的生育权被侵犯,无法得到救济。其实,《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出台,目的在于对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尊重,即各人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即便出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向左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强迫另一方放弃自己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故在该问题上谈及损害赔偿并不妥当。但出于对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这也可以被看做对生育权的一种间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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