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主要有如下方式: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查现场,收集物证、书证、多媒体资料,就鉴定意见询问专家证人等。
1)询问证人
2)询问受害人或其亲属及受害人提供的证人
3)咨询专家
4)勘查现场
5)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其前提在于仔细研究分析侦查人员已经扣押的物证和书证的副件(如物证的照片,书证的复印件),与嫌疑人核实这些证据,进而寻找到侦查人员可能遗漏的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辩护律师可以以收集到的对嫌疑人有利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为依据,提出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或者依据这些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取证,如进行司法鉴定等。
3.调查取证的方向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当然是要收集到能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为达成这样的证明事项,从证明责任分担的原则出发,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两个重要方向:一个是寻找对被告人直接有利的证据,另一个方向就是寻找能否定或对抗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简称“侦查证据”)证明效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审查起诉阶段本身另一个特点是这个程序是一个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内部的审查过程,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是审查人员的参考资料,控辩双方此时还没有发生公开的对抗,审查人员能够比较容易心平气和地看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的意见如果于法有据,还是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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