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存在强拆的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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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同样能顺利进行土地确权。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存在强拆的风险?

农村拆迁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开始为拆迁事宜发愁。

因为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农村有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

紧随着土地确权政策在全国的展开,“一户一宅”成了时下的热点问题,而拆迁借着“一户一宅”的确权时机对“多宅”进行了违建拆除。

这对大部分的农民朋友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财产损失

而拆迁工作把“多宅”顺势转变成了“违建”进而强拆不补偿,也似乎有点趁火打劫的味道。

从拆迁角度来说,“一户多宅”确实违反了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规定的原则,属于违规,那就有把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违建处理的理由,却有些片面了。

事实上“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同样能顺利进行土地确权。

也就是说,就算是“一户多宅”,拆迁方也不能任意进行强拆。

下面由在明律师带你看看不能强拆的“一户多宅”。

一、因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过失导致的

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有很多一户多宅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自己的问题买单。

对于这样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进行强拆的。

就算必须拆迁,也应该有足额的补偿利益。

二、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这样的多户宅基地进行合法确权后,也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拆迁也需要按照一般的拆迁补偿程序走。

三、因农房继承或合法交易、赠予形成的。

农房的继承和接受赠予是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因此而形成的“一户多宅”能依法进行确权,进而形成合法的宅基地,而不是违法建筑,所以也不能强拆。

在明律师在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先分户,然后再根据分户之后的总户数,分别确权,这就是分户确权,如果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及分户之后仍然超过了总户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而宅基地合法交易是指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受到法律保护。

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宅基地交易。

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之前,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样的一户多宅能确权,但最好尽快进行分户,而且宅基地交易之后过户手续要及时。

综上,在明律师告诉大家的一个结论是:对于拆迁,“一户多宅”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建筑。

拆迁方不能生硬执行“一户一宅”原则,而任意强拆“多户”的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如果确有需要拆迁,也要等同于一般房屋的拆迁条件进行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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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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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而企业存单质押贷款则是企业与银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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