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自治”与“政府法治”相结合式拆迁?这样的拆迁方式不被挨骂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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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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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领域,“群众自治”与“政府法治”不是一组能够并列的概念,而是“群众自治”必须包含在“政府法治”之中,不能独立存在。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则是由两级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群众自治”与“政府法治”相结合式拆迁?这样的拆迁方式不被挨骂吗?

据安徽日报近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项目办的工作人员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土地平整工作。

历时不到1个月,动力三村小区近700户居民实现了全体交房搬迁。

为打开群众的心结,西园街道实行“居民自治”的搬迁模式,由街道和社居委引导组织居民,推选居民代表组建拆迁自治组织。

通过联名推荐、联户推荐、提名推荐、群众自荐等方法,由小区住户推选出33名居民代表组成自治搬迁小组。

自治搬迁小组以组织的名义与区、街道、社居委共同协商、讨论相关事宜。

从拆迁动议、资料审核、方案确定到疑难问题的处理,直至回迁方式的选择,自治搬迁小组全过程参与,与政府充分酝酿后确定。

报道最后指出,当地采取“群众自治”与“政府法治”相结合的形式,实现了良好的征收效果。

作为专业从事征收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却不得不对这一创新举措泼上一盆冷水:“群众自治”式搬迁,本身就是伪命题。

房屋征收领域,“群众自治”与“政府法治”不是一组能够并列的概念,而是“群众自治”必须包含在“政府法治”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则是由两级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的相对方,就是每一位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基于此,诸如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该领域内是没有“作为”的法律依据的。

若要“作为”,至多也就是征收双方吵起来时劝劝架,而不应涉及任何实体性问题。

报道中的所谓“自治搬迁小组”,其产生就缺乏法律依据,参与各项事宜的协商、讨论、酝酿更是无稽之谈。

可以认为,这一“自治”的存在本身,就是当地政府逾越法治、践踏法治的铁证!“在拆迁过程中,有少数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持有‘谁撑到最后谁得便宜’的‘钉子户’心理。

对这些人的妥协,就是对其他居民的不公平,也破坏了拆迁的正常秩序。

西园街道书记沙勇告诉记者,针对极少数存在侥幸心理的“钉子户”,街道坚决用法律武器捍卫群众利益。

由街道法律顾问牵头,蜀山区法制、征迁部门参加,征询专业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意见,走诉讼程序,按照政策法规确定时限和流程要求,提请强制补偿、提出法律诉讼等步骤。

这段话放在报道中,实际上更加清晰地透露了一个问题:所谓“自治搬迁小组”,根本不是代表居民权益的临时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是实际上受街道办领导、控制的“群众斗群众”组织!真实的情况很可能是,当地政府通过组织设立这样的“自治搬迁小组”,从征收项目启动的一开始就从被征收人群体中将一部分有影响力、好管事的人“收编”。

实践中,这类会通过“自荐”主动站出来管一摊事儿的人,往往是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人。

而这样的方式,对于可能出现的维权群众来说,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对此,“自治搬迁小组”等发动群众斗群众的方式,是现阶段地方上比较惯用、爱用的征收方式之一。

本来补偿的权益是每个被征收人所依法独享的,与其他被征收人、街坊邻居没有丝毫的关系。

这样的手段非但不是化解征收矛盾的高招,反而是制造矛盾、违反法律的歪招,实在是值得广大被征收人警惕的。

笔者想要提醒大家的是,贾敬龙家的房子是如何被拆的?难道不是所谓“村民自治”的结果么?试问,这样走了形、变了样的“自治”,难道有一点点法治的影子么?难道广大被征收人会任由这类“自治小组”来对自家的补偿权益施加影响么?贾敬龙之死,并没有过去几天。

如此的“群众自治”与“政府法治”相结合式搬迁,只能被当成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笑话来看待,最后还要补上那句:别挨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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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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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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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 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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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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