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交通事故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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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经认定是由于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相关条款造成,依法可以判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刑事处罚责任,已经不止存在民事赔偿,还要依法判处刑罚。

刑事责任交通事故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最严厉的惩罚,它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可以发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可能涉及到: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者家属诉讼中,常会提出让肇事方承担刑事责任的请求。

相比赔偿款,剥夺自由无疑是更加严酷的惩罚,可是,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就会触犯刑法规定,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需符合法律具体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一般的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事故责任判决处理,但是如果属于违法交通法规,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刑事责任,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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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交通事故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刑事责任交通事故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内容?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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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借条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 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 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书面合同的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 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 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
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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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多少方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一般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多少方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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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
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
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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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签订拆迁协议?------也就是拆迁协议的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二、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2、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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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责任书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职工安全责任书主要为了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明确规定生产工作过程中行为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书需要注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业务相关工作要求以及职工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以及责任书签订相关方以及签订生效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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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姓名权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姓名权有哪些内容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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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面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
保证责任的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内容,也有的称之为保证债务的标的。它决定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内容,依当事人的约定分为两种。其一是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实际履行主债务的责任,只有在保证人也不能实际履行主债务时,保证人才可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以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是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不负代债务人实际履行的责任,而仅负担债务人因履行主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何种内容的保证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因为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所以,当事人仅能对非专属性的主债务,约定保证人负履行责任。对于具有专属性的主债务,即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保证人负代为履行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应为无效。当然该约定无效并非保证合同无效,只是关于保证责任内容的约定无效,保证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却要承担主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如《担保法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专款专用的义务为专属性的,因此,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只能是监督专款专用和由此义务不履行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范围。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同,保证可分为以下两种:
1、有限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在约定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因保证债务于主债务,因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在约定的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对超出约定范围的债务,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例如,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担保主债务的本金清偿的,保证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仅就主债务人对主债务本金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主债务的利息清偿等,则不负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而非部分债务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依此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的,为有限保证;保证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无限保证。无限保证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主债权是于保证合同成立时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保证人仅对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成立后,主债权数额减少的,保证担保范围也相应减少;主债权数额增加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能随之扩大。
一般来说,被保证的主债权应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的债务。但依《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担保的,保证人仍应就约定的担保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2)利息。利息既包括法定利息,也包括约定利息。但是,约定利息是由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而非主债务当然发生的从债务,因此,对于保证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增加的利息不在担保范围之内,只有于保证成立时约定的利息才能列入保证债务范围。但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最高限度的,超过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在担保范围内。
(3)违约金。违约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于债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违约金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违约金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当然也在担保责任的范围之内。但是,只有于保证合同成立时约定为主债务人应付的违约金才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新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向债权人偿付的款项。由于损害赔偿债权是因主债权未受偿而发生的债权,本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因此也在担保范围之内。只要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不论因迟延履行还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均在保证债务范围内。当然,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主债务不履行的,因主债务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也不负保证责任。
(5)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是从属于主债务的必要负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于是债权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也是保证人设定保证债务时应当预见的,因此也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债权人为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都应在保证债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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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技术合同主要包含的内容是:技术名称、合同内容、合同范围、风险责任、收益分配情况、违约金、赔偿情况等,具体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对技术合同的授权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协商认定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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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就医待遇
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生活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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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就医待遇
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三,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生活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房产公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公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公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房产公证内容,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房产公证的范围: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关于当事人直接举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主张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举证时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证据规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确定人民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职责,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设定为两种:

一,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二,举证期限由人民指定。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时限一般是十五日或者是开庭之日届满)。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机构以鉴定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鉴定申请。

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应当同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关于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内容,它有利于诉争焦点的整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突然袭击,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果。同时,通过证据交换,也能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清醒的认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此,《证据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证据交换的范围:
证据交换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组织证据交换;二是人民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二,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证据交换的时间必须确定在庭审之前,具体时间可以由人民指定,也可以经当事人协商由人民确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三,关于证据交换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固定诉争焦点和证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这类证据说明后,无须再组织质证,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这类证据,当事人在其后的庭审中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四,关于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在证据交换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进行反驳,并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但是,除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外,证据交换不得超过两次。
3、逾期举证的例外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提供证据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人民对该类证据不在组织质证,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在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当事人逾期举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按照《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该“新的证据”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对于上述新证据的举证时间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即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然,上述限制均超出了原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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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管理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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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都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公司形式中的一种,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公司形式。在公司设立之初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然后制定公司章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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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下,如果我们子啊镇上租一个小店铺的话,商铺租赁合同简约版是怎么写的?我们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一间,面积 平米左右(一层),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内附属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__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号)租凭费用为________元(大写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房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经营活动。乙方要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因房屋本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除外)
  
六: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租赁期间,水、电费及由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按规定缴纳。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重新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合同期满,乙方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一个月。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售房屋,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十: 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
一:此合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是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简约版的相关内容。
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什么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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