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爆仓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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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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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控股股东爆仓的意思是投资者保证金的账户中,对应的客户权益是负值的情况,是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发生的亏损的金额比账户中的保证金多的情况,由于交易方向和市场的走势相反很可能出现爆仓。
控股股东爆仓什么意思?

一、控股股东爆仓什么意思?

爆仓,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客户权益为负值的情形。爆仓就是亏损大于账户中的保证金。由公司强平后剩余资金是总资金减去亏损,一般还剩一部分。

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果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被交易保证金占用,而且交易方向又与市场走势相反时,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就很容易出现爆仓。如果爆仓导致了亏空且由投资者的原因引起,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追索。

专家表示,爆仓大多与资金管理不当有关。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特别控制好持仓量,合理地进行资金管理,切忌象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满仓操作;并且与股票交易不同,投资者必须对股指期货的行情进行及时跟踪。因此,股指期货实际上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二、如果股东股权质押股票爆仓怎么办

关于如果股东股权质押股票爆仓怎么办的问题,首先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爆仓也就是亏损比保证金多的情况发生的,如果股东的股权质押股票爆仓,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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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控股股东是啥意思?
对于控股股东的意思就是出资金额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就是自己的股份占股东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些都是属于控股的股东;此股东在公司的权利是起到决定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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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股东质押爆仓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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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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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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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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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控股股东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法人和控股股东不应该是同一个人。法人指的是对公司相应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一定要承担公司的民事义务。但是控股股东一般指的是具有公司股权50%以上的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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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押爆仓了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质押爆仓了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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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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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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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押爆仓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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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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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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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什么意思?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总出资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和出资金额对于公司的重大决议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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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质押爆仓了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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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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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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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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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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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1、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2、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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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减仓是什么意思?
公司股东减仓是将手中的股份出售转让,减少持股的数量及比例。在上市公司里面,大股东减持有严格规定,因为大股东减持对股价会产生影响,股东应当提前表示减持的想法,并且要遵守一定比例。和减仓对应的是,股东增加股权增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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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他们目前股市爆仓来说,有没有哪位大神知道关于大股东质押股票被爆仓来说该怎么办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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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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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在实践中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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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子公司是子公司众多形式的一种,那什么是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共有多少种形式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本了如下的介绍,让您能了解什么是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有多少种形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二、子公司的形式 (1)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全资子公司,指母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一般由母公司全部资设立; (2)优势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该公司50-100的股份。 (3)质量参股子公司,指其25-50的股权被另一家企业所拥有,并受其影响和制约的公司。质量参股子公司可拥有该持股公司的股票,但不能相应拥有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质量参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应与该持股公司相同。 (4)任意参股子公司,指母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的子公司。这类公司是集团公司为了业务或技术协作、资本提携等目的而参股经营的,其生产经营范围与母公司相同或相关。
公司法中的控股股东和公股东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控股股东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三、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有哪些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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