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减仓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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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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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东减仓是将手中的股份出售转让,减少持股的数量及比例。在上市公司里面,大股东减持有严格规定,因为大股东减持对股价会产生影响,股东应当提前表示减持的想法,并且要遵守一定比例。和减仓对应的是,股东增加股权增仓。
公司股东减仓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股东减仓是什么意思?

股东减持就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卖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就称之为减持,这种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小散户减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员工本人所持股份与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减持股份时不合并计算,但员工与员工持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的除外。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持有股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变化,其可以加仓或者减仓,这很好理解,减仓就是减少股份,如果将股份全部出售转让,则空仓。中小股东减仓对市场影响不大,如果是大股东减持,则对于投资者来说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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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公司上市的要求有: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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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告减持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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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股东质押爆仓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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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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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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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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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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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哪些意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有哪些意思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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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质押爆仓了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质押爆仓了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质押爆仓了怎么办
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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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退股
一、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5、向人民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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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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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 一、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5、向人民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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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收购股东股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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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收购股东股份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收购本的股份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股份:
(1)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后,要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的名义购买本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2)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的股份可以为其他所持有,当与拥有本股份的其他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的所有资产都归所有,其他所拥有的本股份自然也为本所有。
(3)将股份奖励给本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职工,很多股份有限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就需要收购本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
(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的情况。股份有限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就会拥有本的股份。
股东质押爆仓了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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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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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股东质押爆仓了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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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用。事实上,只要不出现极端行情或严重的信用危机(如大股东无法取得外援融资),股权质押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本身造成财务冲击,包括控股权被迫变更,上市公司先于财务危机等。
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频次的循环质押股份,甚至还会就单一股权重复质押。无论实务界还是监管层,对股权质押之类的融资方式都较为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引用或创造了更多的融资工具,如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
相比于股权质押,上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工具尚未被大面积使用,基于融资效率快,且不涉及到股权变更等优点,股权质押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可取得所质押股份市值约30%~50%的融资,并且这一融资比例会随着上市公司经营现状或二级市场波动相应的调整。当上市公司大股东倾向于认为公司股价不会极端演绎,或者其他融资手段均为次优方案时,就有可能将质押比例提到到接近100%的水平。
一旦质押比例接近100%,本身暗含了未予书面协定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控股权作为对赌条件,取得券商渠道融资。加上最终融资与质押股份市值存在50%以上的折让,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更有利于质权人(券商、信托等资金融出方)的不平等协议,由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很少会直接违约,充其量只会在解除股权质押后立即再度质押,以被动延长质押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二级市场已走向单边演绎,不以个人意志及上市公司基本面为转移。从年初的同洲电子(002052,股吧),再到后来的慧球科技(600556,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以至于近期的海虹控股(000503,股吧)、锡业股份(000960,股吧)、冠福股份(002102,股吧)、齐心集团(002301,股吧),大多是高比例质押。理论上,即便质押比例仅为50%,当股价下跌时,质押方大股东需以更快的速度补仓,当股价腰斩时,大股东全部股份将必须用于补仓,股价进一步下挫将会触发平仓协议。
尤其是,若大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含有杠杆计划,便会加剧平仓风险。从已经暴露出濒临爆仓的案例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一般数据,含多重杠杆的股权质押尚不占据主导地位,不足以引发冲击全局的系统性危机。
支撑上述论断的表面例证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因股权质押爆仓而直接引致的恶性控股权更迭的案例。当然,尚未发生并不意味着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已脱离风险区,之所以尚未发生,是因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普遍采取了紧急停牌或与质权人协商等措施。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稍显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质押不会引爆群体性危机,进而冲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所代表的的实体经济群体。其论据是,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仅是个别现象,则容易得到化解,不会引发市场参与各方的担忧;如果多达数百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濒临爆仓红线,则解决该问题的主体将不会停留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层面,不排除会有更高级别的市场参与方介入事件的可能性。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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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他们目前股市爆仓来说,有没有哪位大神知道关于大股东质押股票被爆仓来说该怎么办好呢?
[律师回复] 紧急停牌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措施,但至少可以延缓爆仓危机彻底爆发,而与质权人协商则可在相当程度上寻求突破口。其基本逻辑是,爆仓很有可能是双输游戏,质权人并不会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而简单地低成本入主上市公司,实务中远比这复杂。
与之类比的现象是,近年来深陷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最终能通过债务重整焕发新生。债务重整的主要操作手法之一便是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部分债务,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甚至退市,债权人很有可能血本无归。同样,无任何实例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对质权人会形成更有利的影响。
当然,这并不是说,濒临爆仓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软威胁的方式迫使质权人一再作出让步,而是说,基于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原则,寻求不对双方构成大规模实质性伤害的平衡方案或许会更利于解决事态。
去年三季度末,几乎所有券商都面临客户两融账户的强制平仓问题,据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从多方了解,券商并未千篇一律地严格按照两融协议强制平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部分券商给予客户长短不一的平仓缓冲期,融资能力较强的客户据此得以免受更大的损失。
相比于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的运作更加成熟,以至于券商营业部或较大的银行网点均可受理,也正是由于运作相当成熟,客观上也造成了各方对股权质押风险意识的缺失。较为悲观的观点认为,股权质押爆仓危机如箭在弦,大量的上市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隐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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