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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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是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的情况,应该是造成损害的后果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叫做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就是在案件中不用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情况。
环境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环境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方面的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虽然也多见因为邻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的环境纠纷,如空调运行中的噪声、厨房排放的油烟、垃圾放置不当的恶臭,还有城市里的施工噪声污染、饭店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还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环境纠纷。由于污染企业往往能够为当地创造税收、解决一定的职工就业,就成为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正当的赔偿。

(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

在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加害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往往可以充分举证其排放行为是经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为是否违法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导致受害人案件败诉。

(三)受害人人数众多

由于环境案件往往是社会公害,危害影响范围大,因此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经常性的是不特定的众人,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侵权案件要以集团诉讼立案。一些基层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恶意刁难众多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难以依法维权。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多数受害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进入到致害人的生产过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证涉及到诸多学科和多种技术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难以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导致难以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是影响受害人权利获得救济的重要因素。

环境侵权案件的无过错责任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包括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受害人人数众多,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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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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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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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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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法律依据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规范都同时体现了同一个特点,就是侵权案件的被告,并不能举证自己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此时一般就需要担责。若是能够证明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此时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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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可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损害互为因果。简而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定条件的解释,符合法学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必须严格执行。
三、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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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处理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公民的处理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可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损害互为因果。简而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定条件的解释,符合法学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必须严格执行。
三、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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