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可用下式来表示:前序特征 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那么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abc与a'b'c'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1a'b'c';另一种是abc与a'b'c'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所常说的等同原则。
专利侵权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确定产品侵权的特征还有相应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时可以通过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进行认定,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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