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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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是: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认定被告下落不明等。夫妻在离婚方面产生了纠纷的,此时可能就无法协议离婚了,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样解除婚姻关系还有一定的可能。而既然是有纠纷,那么肯定在打官司的时候就会有争议。
离婚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1.离婚时,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此举既增加了法院考核指标中的四项指标案件数,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无法得知原告起诉的事实,因而失去向法院递交答辩状或陈述相关事实的机会,从而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结果。

2.法院在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时。

3.一方当事人缺位时,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公告送达

如何在离婚中正确适用公告送达,小编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公告送达的程序,对已穷尽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条规定了送达方式后仍然无法送达的,在深入社区(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形成调查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得知当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会亦证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应被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

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针对不同类型的受送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以期待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

事实上,原告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是选择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只要有被告明确的地址,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除了法律文书可能被公告送达之外,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其他环节没有公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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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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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材料无法直接送达,采用向户籍地邮寄送达被退回,那可以公告送达吗?还是要再采取委托送达才能公告送达
[律师回复] 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当事人拒收的。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有些会委托兄弟代为送达,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既影响了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在直接送达时,一种是张贴公告,撕毁文书,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邮寄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未成年人管教所),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送达成功率较高,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见送达方式,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当场和法官对峙、委托送达。目前大多数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拖的时间较长。公告有两种方式、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由监管部门转交),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2,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
3,敷衍了事,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
1,有的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4。而在有些情况下,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通过邮政EMS。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被羁押人员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是由送达的,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可以直接送达(去,二是邮寄费用较高。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一种是报纸公告,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
5,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来了也不愿意见证,当事人情绪激烈,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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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实行公告送达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无法确定其固定居所和具体住址,且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查明,导致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此时,法院应严格审查,慎重采用公告送达;二,在尝试所有可能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后,仍无法送达。这补充了前一条件,说明即使受送达人非下落不明,但法院在多种尝试后仍无法送达时,也可采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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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公告送达满足什么条件
民事案件中,若被告难以联系或通过常规手段无法送达,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为60天,期满即视为送达完成,文书生效。若被告在境内无固定居所,公告期延长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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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传票多久可以送达被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后,几天会发传票给被告人
1、立案后要向对方送达一般7日内向被告送达传票,现实生活中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掌握,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
2、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传票在审理期限内下达。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所以最长不能超过这个期限。
4、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如果案件已经立案,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送达被告(以寄出日期为准)。
6、如果提供的被告电话或地址有误,或者联系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传票的,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时间为2个月),同时给予被告十五天答辩期。在完成送达程序后,承办法官会安排开庭时间,并提前三天向您送达开庭传票。
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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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需要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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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原来在看电视上的法制节目的时候,听到什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也不知道这个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 “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之后,又给当事人举证期限,通常做法是:×××:本院受理×××与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日上午×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笔者认为在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做法,当时没有颁布证据规定,不存在运用证据规定给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而证据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后应按证据规定执行,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应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因此,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该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限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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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后,裁定书怎么送达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裁定书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人民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判决书其他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 2、8 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称为委托,接受送达任务的称为受托。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离婚案件,被告找不到,能否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律师回复] 公告送达,由原审裁定驳回;公告送达判决书,应当说明出庭地点,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二审或再审时发现案件不应受理的则可以发回重审、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裁决,经过60日。驳回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一般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较少适用。2;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书的。
(4)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如果二审或再审时发现案件不应受理但已作出实体判决,也可裁定驳回,即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传票的,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1,确认当事人无权,适用的是程序法:
(1)采取公告达,对案件进行审理中,一般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对原告的予以拒绝的行为,尚未审结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发现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是发生在人民立案后,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然,即视为送达,或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只要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日,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既可以在的公告栏,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如果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驳回的,原告可重新提讼,本不应而提起了诉讼,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驳回是人民对诉讼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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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
[律师回复] 当前,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列也越来越大,留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速度。而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不得不同时面对内外两大难处在外为当事人难找,在内为人员少、审限紧,正是这内外并存的两大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1.因为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故建议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应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 2.对自然人采用直接方式而将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下,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家属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交由其签收的原因。 3.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直接送达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人的身份证号、工作部门、联系方式,最好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或收发专用章。 4.在向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时,必须严格查明该委托代人是否有签收该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权限,避免向无代收授权或代收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文书。 5.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明确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寄送之后,还应注意查收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不能寄出了事,视寄出为送达。 6.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出现只要送达不能即直接公告的情况,必须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并且,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报领导审批,从严把握。 7.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指派专人予以协调,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其中,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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