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的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的原则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而鉴定的时机为伤害发生后和伤情稳定后。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二、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三、伤情鉴定级别如何划分?
1、轻微伤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伤害,如:眼部外伤后肿成了熊猫眼严重影响了外观、跟别人打架被打掉一颗牙或者把鼻子打骨折或出血了等损伤就可以构成轻微伤。
2、轻伤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我们平时常见的一些骨折、砍伤之类的伤害,其实都属于轻伤的范围,一般来说,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就是轻伤。
3、重伤
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在对故意伤害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在进行故意伤害的伤情鉴定的时候,是需要按照鉴定流程来进行的,才能够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