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且对符合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等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网站商标被抢注,首先应当确认对方抢注商标的时间,搜集相关的资料,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会进行核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判定侵权人抢注的为无效商标,除了投诉处理,当事人也可以跟侵权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