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强制使用有什么特点?
著作权中的强制许可使用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主要是为个人使用提供便利,而强制许可是更多的是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强调为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第二,从使用的性质上看,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他人作品,而强制许可需通过个案申请和审批的程序才能使用;
第三,从使用范围看,合理使用的方式和数量都极为有限,而强制许可一般限于翻译、复制改编等,对使用数量不作限制;
第四,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强制许可未作出要求,但一般是营利性,因为强制许可使用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五,从权利限制看,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一样,在对著作权人使用权作出限制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六,从使用主体看,合理使用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使用,而强制许可只针对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主体。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2、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投稿的,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和出版的录音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等。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构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
除支付使用费外,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比,强制许可有其自身的特点,强制许可意在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限制专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滥用,同时促进作品的充分使用,发挥其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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