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寻衅滋事罪可以谅解吗?
可以谅解,但是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寻衅滋事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和解范围,也不是过失案件,不满足和解要求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作为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刑事部分是行为人无法控制的。要按照侦查、公诉、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行为人无法与受害人进行刑事责任部分的调解,但是行为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进行调解,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其谅解。那么调解结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争取减轻处罚。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对适用和解程序的犯罪类型范围作了明确限定,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因此寻衅滋事罪不能适用和解程序,更不能私了。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针对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的情形不同,对被告人的量刑也不同,很明显人民法院对达成刑事和解的被告人在量刑上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大。当公诉机关介入案件时,此案件起诉的一方就成为了国家机关。这个时候当事人的和解并不能使得案件归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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