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准备工作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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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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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庭前准备工作内容是在法定期限之内送白相关的诉讼文书,还有就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后,还需要确定下举证的期限以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审阅诉讼的材料,调查证据也非常重要。
庭前准备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庭前准备工作内容是什么?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4、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

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5、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二、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还是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在开庭之前是需要有所准备的,这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是需要确定一下举证的期限,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在开庭之前的话,也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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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律师准备什么方面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应当及时准备诉讼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如果是被告代理律师还需要准备辩护词,争取为自己的当事人开庭时尽量争取利益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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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表哥由于婚内出轨,决定与表嫂离婚,但是表嫂坚决不同意,于是表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后,再过几天就要开庭审理了,但是表哥还没有准备在法庭上说什么。庭前准备的内容都有哪些,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律师回复]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三)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四)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
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4)交换证据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法律 教育网
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整理,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争点,包括事实上的争点和法律上的争点。争点的确定,为庭审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
(五)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大量的或主要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六)追加当事人
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在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追加后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外,本案的处理结果如果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而设立的诉讼制度。
(七)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多种程序选择:
1、转为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及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受诉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时,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问题。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或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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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的哥哥涉嫌盗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逮捕了,前段时间听说案子已经移交到了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是至今还没有开庭,想咨询一下一般他们在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准备?
[律师回复] 开庭前准备工作具体有哪些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以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开庭前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限定条件,毕竟自己的事解决方式是法律手段,一旦自己的问题存在不小的风险,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较大的利益分歧,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对待。
姐姐与姐夫再闹离婚,两人结婚多年,并有一三岁儿子,本来日子越过越好,可是姐姐近期突然发现姐夫出轨,要强的姐姐坚决选择离婚,姐夫死活不同意,于是姐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请问民诉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内容有哪些?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尚不能立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还必须经过一个庭前准备阶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另外,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被告答辩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间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充分行使,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三)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四)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
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交换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特定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组织当事人进行。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4)交换证据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法律 教育网
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整理,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争点,包括事实上的争点和法律上的争点。争点的确定,为庭审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
(五)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大量的或主要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在30日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六)追加当事人
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在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追加后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外,本案的处理结果如果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而设立的诉讼制度。
(七)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多种程序选择:
1、转为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及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受诉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时,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问题。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或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前的相关准备
首先需要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让需要出庭的人按时出庭,
其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然后确定举证期限,
然后进行审查,
最后进行追加当事人,这就是民事诉讼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我朋友因为开了一个化妆片的专卖店,可是他因为利用别人的高端茶品去做自己的,就被对方起诉了,已经开始审判了,民事案件庭前准备情况是啥,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内容怎样?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及执行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享有最终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对案件的收案审查、各类文书的签发登记等承担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承担全部责任。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 分则(工作程序)
第四条 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准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准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
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 诉讼风险告知
承办律师根据当事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 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
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署后附卷。
第八条 证据的签收和保管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应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 调查举证
(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以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为宜。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
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三)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和主任审批后,承办律师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时,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十条 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
承办律师对先行调查、收信的证据在起草诉状等诉讼文书以前应进行审慎审查和整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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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内容有哪些?
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换诉讼资料,有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收集、调查必要的证据,并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对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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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之前欠人钱被人给起诉了,我也请了律师想争取最大化利益,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民事诉讼庭前准备阶段咋办,民事一审庭前准备什么,民事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内容怎样?
[律师回复]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仲裁及执行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承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享有最终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活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对案件的收案审查、各类文书的签发登记等承担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案件的诉讼活动承担全部责任。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 分则(工作程序)
第四条 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准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实告知准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准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准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
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 诉讼风险告知
承办律师根据当事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的,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 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
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署后附卷。
第八条 证据的签收和保管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应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九条 调查举证
(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以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为宜。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
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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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欠人钱被人给起诉了,我也请了律师想争取最大化利益,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民事诉讼庭前准备阶段的内容都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举证期限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4、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
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5、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我爸爸有弟兄三个,农村人么总有说子承父业的情况。我爷爷得肺癌去世了,但是关于财产分割很不公平。我叔叔竟然有我们住宅一半的继承权,意味着我们要是住下去就必须给我二叔另外的钱。三兄弟各有各自的源自和房子,但是不明白我二叔除了有自己的之外还要抢我家唯一住宅。我爸爸就跟二叔因为这个事情闹翻了。双方闹上了法庭了。七年改为民事庭前准备工作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整理诉求。
庭前会议是在遇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观点不够明确等情况下由法院组织展开的,因此,一般法院会安排书记员重新整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以便进一步明确争议内容。
询问新情况。
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前都会对自己的证据和意见有所保留,当然也不排除可能有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所导致。因此,为了正式开庭时更加顺利,法院通常会在庭前会议上了解当事人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是否有反诉、第三人之诉等情况。
采取措施。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需要采取证据保全、鉴定、调查取证等要求,可能会影响法官的思路和庭审效率。因此为了减少该类情形,会在庭前会议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该类请求,以便尽早安排。
交换证据。
对于较复杂的案件,涉及的证据数量和种类会比较多,在庭审过程中安排双方举证质证时就会影响庭审时间。因此,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通常会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
归纳焦点。
在庭前会议中,经过书记员和法官了解了当事人诉求和案件基本情况后,就会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整体的归纳和概括,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调解与和解。
如果经书记员和法官审查当事人情况后,发现当事人之间有调解或者和解的可能,可以尽早安排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便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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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做什么准备工作?
要准备证据、确认开庭时间以及准备各项材料。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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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接了一个项目工程,现在马上就要签合同了,所以就想具体了解一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内容啊?
[律师回复]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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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做的就是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特别是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在庭审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在开庭三日前还要通知检察院;最后就可以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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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亲戚因为收入不高消费水平却很高,事事都想和他人比个高下,结果欠了花呗还没还上又去民间借贷,后来因为没及时还上导致利滚利,利息太高被对方告上法院了,请问民间借贷庭前准备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庭前准备材料有: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 自然人之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合同法》第210条。
2 . 非自然人之间:自成立时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间借贷
1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
6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含合同法第52条。
(三)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逾期息或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所得。
相关规定:略。
二、审理要素分解
(一)本金
1 . 出借金额:用以确定本金及利息。
2 . 出借日期:用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及利息何时起算。
3 . 出借方式(转账、票据、存款、现金等):不同出借方式将导致法官认定出借事实的难度,也会影响法官的心证标准和当事人被分配的相应举证义务,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二)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1 . 利息的计算标准:用以确定利息(该事实认定的原则:以书面约定为准;书面约定无法确定的,看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无交易习惯的,认定为无息借贷)。
2 . 罚息(或表现为利息+违约金):用以确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 . 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
(三)担保
1 . 担保方式:人保、物保或兼有,其中,物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
2 . 担保主体:个人亦或是单位,如系单位的,被担保人与该单位系何关系?
3 . 保证期间:是否有专门约定,如无,则按照债权到期半年计。
(四)还款
1 . 还款时间: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也涉及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事实。
2 . 还款数额: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
3 . 还款性质:需审查当事人在还款当时是否明确归还性质;未明确的,按照先归还到期利息超出部分再归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认定。
(五)权利义务主体
1 . 适格原告:一般为出借人或持有借条借据之人,亦可能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其中,出借人主体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 . 适格被告:一般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亦可能包含上述债务人之配偶(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审理难点)。
3 . 第三人:原告为受让债权且被告就债权事实提出异议的,为查明事实,法院一般应追加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婶婶在网络上发展很多客户,就涉嫌电信诈骗了, 给诈骗到六万块了,现在钱已经给挥霍了,后来有人投诉把他给抓起来了,需要去准备,被告庭前准备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你好,在去年一月份的时候朋友结婚了,但是在结婚的过程中频频发生争执,在今年的时候实在忍受不了了,于是想要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对方不同意这件事情,请问一下,在离婚的案件中,起诉人庭前准备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开庭前要准备的内容如下: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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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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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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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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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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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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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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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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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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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扩展资料: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
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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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简易程序开庭前准备的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简易程序开庭前准备的内容有:收集证据、申请出庭作证、依法进行审查、调解、判决等,对于刑事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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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舅舅的女儿开了一个化妆品的专卖店,但是她总是利用别人的高端产品去给自己吸引顾客,最近被客户发现后就给起诉了,马上就要开庭了,对于法官刑事庭前准备内容能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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