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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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到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就是有直接进行毁灭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是有故意的行为。只要构成以上两点,则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将会按照法律所进行的规定,依法对相关人士进行处罚。
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客观方面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

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印章都是对法律或者是行政命令有相关效力的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将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证件的随意进行毁灭或者是盗窃。一旦被发现有人故意进行毁灭,或者是存在一定其他目的性的原因。都将会对相关人士进行严厉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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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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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井3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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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枪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抢夺枪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任枪支、弹药、爆炸物当场被劫走的手段。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的、动作的等。行为人当面向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发出胁迫,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的内容是现实的,即如遇反抗会立即将暴力付诸实现。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应当指出的是,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说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致,则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与犯罪分子无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这种状态,乘机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拿走,只能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手段为准,而不能以行为人事先预备的手段为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两种准备,携带凶器潜人作案地点,发现无人或值班人员熟睡,于是偷走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同理,如果行为人事先只是作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准备,在迸人现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近其反抗,行为人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劫走、则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作案场所,无论是公共场所、荒郊野外,拦路抢劫、入室抢劫,还是空中、海上,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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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明明知道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帮助其毁灭相关的证据,其次就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在主观方面客体方面侵犯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而主体是一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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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
[律师回复]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2.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3.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4.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
5.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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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藏弹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私藏弹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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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代理人违反事实而对证据毁灭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会被追刑事责任。遇到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哪些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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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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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毁灭、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案情,影响执法么
[律师回复]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行为人有妨碍证据的情形,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妨碍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在证据上误导、蒙蔽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伪造”证据,即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二是,“隐匿、毁灭”证据,即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隐藏、销毁的行为;三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又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实践中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经常是相互转化的。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妨害证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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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就是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的这个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没有经过任何有关机构的允许,私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武装部队的印章盗取使用。而且盗取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印章才能够触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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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毁灭、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影响执法
[律师回复]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行为人有妨碍证据的情形,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妨碍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在证据上误导、蒙蔽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伪造”证据,即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二是,“隐匿、毁灭”证据,即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隐藏、销毁的行为;三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又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实践中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经常是相互转化的。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妨害证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参照最高人民1993年10月11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1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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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区别是什么?
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在主观方面首先是有故意行为,而在客观方面是属于有该项行为两者之间区别在于,首先主观方面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故意来进行变造,而客观方面是是否存在该行为。两者都是该罪构成的主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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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伪造、毁灭、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影响行政执法吗
[律师回复]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行为人有妨碍证据的情形,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妨碍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在证据上误导、蒙蔽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伪造”证据,即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二是,“隐匿、毁灭”证据,即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隐藏、销毁的行为;三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又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实践中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经常是相互转化的。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妨害证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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