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②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有这些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承担会计、审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需要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而不能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这是由于虚假证明文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等文件的预期使用者遭受经济损失,而一旦损失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文件的故意提供人员,就涉嫌犯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