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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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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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著作权属于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作品完成之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著作权,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随意侵犯著作权。
文学作品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一、文学作品著作权属于人格权吗?

不是,著作权是属于身份权的。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二、文学作品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著作权不属于人格权,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从而减少相关权利的纠纷,还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如果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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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 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 (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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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能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文学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能怎么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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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名大四的老生,要毕业了,他要准备写学位论文,请问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
1、 著作權歸屬於學生之情形:
若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其間縱使教授之指正最具重要學術因素,但由於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
2、 著作權由學生、指導教授共同擁有之情形:
若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甚至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並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其間不能分離利用者,則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
3、 共同著作的概念
1. 並非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主觀上著作人之間要有一同創作之合意,客觀上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若創作者根本無合作創作之主觀意識,縱使對於同一篇文章都有實際參與之事實,也不能被認為是共同著作。
2. 學生的論文同意指導教授之修改,尚稱為共同著作,若教授將文章交由其他人共同作文字之大量修改,未經學生同意,就不能主張成為共同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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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创作了一部文学作品,是在外国创作的。我想帮她了解一下著作权法第2条,谢谢。
[律师回复]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对本条作了较大的改动,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原则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籍原则,体现在对于凡是属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对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这次修改著作权法中,对中国的作者的保护,仍坚持国籍原则,基本上沿用了原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只是将原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非法人单位”改为“其他组织”。因此,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该作品的著作权。
这里应当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而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则要求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这里的“发表”和“出版”含义不同。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宣读、演唱)公之于众。而“出版”的含义,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出版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复制和向公众提供可以阅读和通过视觉知悉的作品的复制品。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出版是指将作品的复制件以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方式发行。并明确指出,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版”含义比“发表”的窄,如口头诵读一首未公开的诗歌,属于作品的发表,而不构成作品的出版。
二、互惠原则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一个国家对本国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有严格的国界限制,国与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著作权。因此,当我国尚未同外国签订双边协议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我国同外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某国际公约,则应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实行互惠原则,也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要求。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规定:
1.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2.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法律规定。如作者不是起源国的国民,但其作品受公约保护,该作者在该国仍享有同本国作者相同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第
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这里还应当指出,与原著作权法的表述相比,保护的主体增加了“无国籍人”。由此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范围扩大了,只要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无国籍人的作品也受本法保护。这也是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要求: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但其经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内的作者,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第
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第
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护。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要求成员国保护小说作品,法国是公约的成员国,法国作者的小说,即使未在中国出版,也受本法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不经其许可,任意使用该小说作品。又如,某国既未参加任何国际著作权公约,也未与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因此,某国作者的小说,如果未在我国境内首次出版,或者未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未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就不享有著作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使用该小说作品而不经其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地域原则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
地域原则在本条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发表是在中国境内的,我国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国,我国按照本法的标准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本款的规定与原著作权法规定相比,有两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了无国籍人的作品,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范围。二是将“发表”修改为“出版”。由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要求,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作为其享受国民保护标准的条件。因此,我们将“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修改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即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一次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一个日本人创作完成一首诗歌,在我国境内首次向公众诵读,只构成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同样,该日本人创作完成诗歌后,多次在多个国家诵读之后,第一次在我国境内将其作品复制、发行,仍构成“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本条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本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本款的规定。适用本款有以下两个条件:
1.作者是无国籍人、外国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
2.该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里应当注意“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发生。《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如一个非成员国作者,于2001年10月1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成员国法国出版,或者该作者于2001年10月1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本国出版,同年10月15日又在法国出版,则视为在法国和该国同时出版。在这些情况下,虽然该国未与我国签订任何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但是,我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本法也对该国作者的作品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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