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国婚姻离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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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异国婚姻离婚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婚姻解除达成一致或者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因为实际上如果是中国的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在当地的民政部门来办理的,或者是直接的到法院解决。
异国婚姻离婚条件是什么?

一、异国婚姻离婚条件是什么?

异国婚姻离婚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婚姻解除达成一致或者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涉外婚姻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

二、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异国的婚姻解除还是属于本国的婚姻解除,都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特定的程序来完成。首先就是如果是协商离婚的话,双方当事人关系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必须前提达成一致。其次就是诉讼离婚需要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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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法律规定的条件。
资格条件: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均应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注册条件:在,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或政府签发。
(2)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
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无效婚姻的异同
(1)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18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三,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四,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公民结婚而移民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移民法案已规定,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居住两年以上。
(2)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一,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二,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
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2)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以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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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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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与的有很大区别,我只是说些大的区别点,具体的语言你在组织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公民结婚而移民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移民法案已规定,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
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提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处理案件不同,有些州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
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与的有很大区别,我只是说些大的区别点,具体的语言你在组织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公民结婚而移民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移民法案已规定,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
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提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处理案件不同,有些州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
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问中国婚姻法和国外婚姻法?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与的有很大区别,我只是说些大的区别点,具体的语言你在组织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公民结婚而移民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移民法案已规定,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
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提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处理案件不同,有些州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申请离婚。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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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程序差异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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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婚姻的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建立婚姻的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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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婚姻登记全国联网了吗?具体说就是在异地能查清楚对方的婚姻状况吗?
[律师回复] 可以的,全国联网,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注意: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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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到了结婚的年纪,想找一个外国人结婚,所以想了解一下国际结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登记结婚程序,是在我国境内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由于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当事人须持的证件等作了特别规定。
(1)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 结婚当事人须持法定的证件。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①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② 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③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
(3)申请 、审查和登记。要求结婚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应持法定证件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 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总之,在中国结婚,无论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还是内地公民同华侨、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结婚,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涉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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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婚姻的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立婚姻的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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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状况:已婚,离异,怎样看待婚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婚姻登记机关做完相应的登记之后,一般在1个月之后才会显示离异。
1、如果离婚了个人征信系统里面显示是离异,女结婚的,会显示离异后再婚。
2、未婚是指从未结过婚。征信系统如果收录了婚姻状况的话,就收录所有的记录,包括具体结婚离婚事件,结婚离婚次数等。
二、基本分类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2、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征信报告;
3、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
扩展资料: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个人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
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客户本人声明也将被纳入到系统信息中。这些信息确实潜在地影响到个人在银行的借贷行为。隐私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不少人担心,包括这么多个人信息的纪录会不会泄露出去,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大可不必担心。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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