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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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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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调查权。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废除类型的案件或者是一些职务方面的犯罪的话,现代机关已经掌握备份事实和证据,仍然需要进行调查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调查权。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二、怎么样才能实现留置权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

1、债权人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监察法》对于职务方面的一些犯罪行为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要将其他人员留置来进行调查的话,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这一点是非常的明确的,也就是涉嫌贪污贿赂罪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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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同学是刚毕业的留学回来的警察,因为才回来对这些法则不是很明白,他就想了解一下这个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有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br/>  2.留置权的性质<br/>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br/>  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2011年单选题)<br/>  <br/>(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br/>  【解释】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br/>  <br/>(2)债权已届清偿期<br/>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br/>  <br/>(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br/>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br/>  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br/>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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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
10w+浏览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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