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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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的上诉状应当包括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的文号,上诉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上诉的理由,上诉的请求,上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的时间,只要由上诉人在上诉状上签或盖章。
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首先,标题要写“刑事上诉状”。

然后,把上诉人(上诉人一般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上诉人为自诉人)的基本信息写上,姓名等信息要和身份证保持一致,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也要写上,需要提醒的是,不要有错别字;被上诉人的姓名等一些基本情况。对于被上诉人这一块,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不用写被上诉人。

接下来,写上诉人因何案件,不服哪个法院、什么时候、字号的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接着要写的就和写起诉状差不多了,写明上诉的请求和上诉理由。

写上诉请求,要明确,上诉的目的就是希望改判,对于是全部改判还是部分改判要写清楚,但不能盲目的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来写。再写上诉理由,写上诉理由主要是对原判的不恰当的地方进行论述,论述过程中要提供相关依据。上诉理由这部分包括:论证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论证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论证原审适用程序不当;论证原判作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如证据不足就判决的)。这几个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来写,有的就写,没有的就不用写。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在论证上述情形时,必须要有依据。

最后,写上“此致”,递交上诉状的法院

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属于刑事案件,带有“罪”的属于刑事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达到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不严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

量刑过重的刑事上诉状是一种法律文书,要写明上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寻衅滋事的案件并不一定都是刑事案件,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属于治安案件,应该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构成受害者轻伤的,涉嫌寻衅滋事罪,需要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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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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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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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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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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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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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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