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监视居住的违法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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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会侵犯第三人的基本权利,在立法上有一定的缺陷,执行的主体可能会不合法都可以解释监视居住的违法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转为监视居住,说明案件的事实不清晰,证据不充分,无法按照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不批准逮捕监视居住的违法性是什么?

一、不批准逮捕监视居住违法性是什么?

执行监视居住的部分执法主体不合法就属于监视居住违法性的范畴,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转为监视居住,要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什么,既然公安机构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应当不是不构成犯罪

如果是证据不足,公安机构会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再次提请逮捕或直接移送起诉;如果是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会在期限内移送起诉;如果是有其他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的,会在期限内移送起诉。

二、行使监视居住程序有什么?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部门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部门。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部门,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属于监视居住的违法性,对于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构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实施起来是由公安机构执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应当由国安局来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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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监视居住的违法性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批准逮捕监视居住的违法性是什么,行使监视居住程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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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没逮捕能监视居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逮捕可以监视居住吗
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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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逮捕前还是逮捕后
需要在逮捕前实施监视居住,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被监视人可以会见家属或者律师。出现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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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逮捕的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逮捕的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期间不同
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二、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
监视居住:不能
四、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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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跟逮捕哪个是强制性的?
批捕跟逮捕都是强制性的,对于批捕与逮捕只是执行的机关不同,相关法律适用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批捕的决定,再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逮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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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逮捕的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逮捕的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期间不同
取保候审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二、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
监视居住:不能
四、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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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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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跟逮捕哪个是强制性的?
逮捕是属于强制性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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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转为逮捕吗什么情况下会转为逮捕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八)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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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后提请逮捕的请求会被批准吗?
监视居住后提请逮捕的请求可能会被批准、也有可能不会。检察院收到此类批准逮捕的请求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常见检察院会批准的情形包括被监视居住者企图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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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后多长时间能探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批捕以后,法律没有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间,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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