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无权委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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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侵权的行为,处理人没有委托权,只能由著作权人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协商和解,也可以是机构仲裁。
著作权侵权无权委托怎么办?

一、著作权侵权无权委托怎么办?

此时只能由著作权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人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对于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法律上有分歧,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过错责任。从审判实践审理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的案件来看,法院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法院以委托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其有过错而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二、认定著作权侵权有什么注意的?

(1)著作权侵权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著作权等有关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在著作权领域中,法律、法规等都对相关从业者就有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就可认为是对不特定著作权义务主体应当注意的要求。

(2)要认真考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环境与相关的因素,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可能。

(3)要认真听取、分析侵权人的答辩理由,因为他的答辩属于举证的范围,切实地考察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

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确认著作权侵权,必须有侵权的行为产生,有损害的结果出现,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还需要有主观的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侵权行为认定后,由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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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吗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委托方,可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委托书当中对著作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那著作权就属于受托人,不过,受托人不能影响到委托人对作品的使用,对作品的使用应该以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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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丙创作的油画应作为职务作品处理。还有,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又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这时委托作品容易被误认为职务作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而职务作品的作者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要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话,则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受托人所有的。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的知识产权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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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创作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形:1、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由受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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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是一位漫画家,但是他不想让自己的漫画的作权,在别人手上所以就委托给他的一个朋友帮他申请。请问著作权委托作品有什么程序吗?
[律师回复]
一、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一 ) 申请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除需要按下列第 (二 ) 和第 (三 ) 项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 外,还应当分别准备以下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
2、权利保证书 ;
3、作品登记表 ;
4、作品原创版权归属证明书 ;
5、委托、合作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或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确认书 ;
6、作品包括数字三维显示的平面复制件 (含样书、样品、原稿、书稿草稿、草图、照 片底片等 )
7、作品说明书:简述作品内容 (包括作品类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及作品特点等 ) 和 创作过程 (包括著作权人的介绍、创作意图、具体创作情况、完成时间、权利归属、是 否发表、已发表的发表时间及发表形式、未发表的拟以什么形式发表、申请登记的目 的等 )
8、变更和设立质押前的著作权登记证 ;
9、申请人关于版权、继承、变更或设立质押权的协议、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件 ; 注:
(1)办理原创作品权属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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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原创作品权属变更或质押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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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或
1、
3、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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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 ) 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2、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可以证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的其 他法律文书 ;
3、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 行为证明。
4、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
5、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
(三 ) 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作为申请人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批准证书、执业证等 ;
2、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给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职务 行为证明。
3、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中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时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明。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 ) 申请者递交材料 ;
(二 ) 登记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
(三 ) 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
(四 ) 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
(五 )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 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
(六 ) 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
(七 ) 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 50%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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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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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本公司想委托律师帮忙代打官司,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件,我要写一份代理授权书,请问专利侵权委托书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专利侵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简称甲方):
受托人(简称乙方):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主办律师担任甲方的代
3
理人,在______区范围内代表甲方全面维护其专利、商标权,并参与甲方与

2、受托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诉、上诉、调解、和解、代收诉讼文书,代理申请执行等),详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效。
3、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书面征求甲方的意见。
4、甲方指派()作为甲乙双方的联系人。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2年12月时终止,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一次,乙方可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书面申请续约,甲方在30日内应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约一年。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积极开展工作,在合同期限内至少要有十个以上案件起诉或仲裁,否则甲方有权降低律师费。
三、代理费用
1、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的规定,并考虑到主办律师在该法律服务项目上具有的执业技能和专业水准,本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等因素,甲乙双方确认代理费为案件终结后执行到的赔偿额的30%(如没有达到第二项
4
第二条的规定则降低为25%),甲方不在承担乙方的其他费用。
2、甲方应当向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申请费、评估拍卖费,案件终结后由侵权者承担;因办案需要的调查费用、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工商查档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在收到执行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把律师费打到乙方指定
账户,逾期视为违约。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证据均为真实且为合法取得。
2、 有权就乙方案件代理过程中的案情进展,随时向乙方了解案情,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办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事项。
4、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委托权限和甲方提供的证据认真准备,进行必要的阅卷、法律检索及分析、调查取证,按时到本案审理法院出庭代理;要是因乙方律师本人原因导致案件被驳回、撤销或无法审理的,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5
2、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汇报每个案件进展,向甲方提供在律师专业能力范围内的法律意见及案情判断。
3、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完成代理工作,按照受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出庭,依法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乙方不得私自与侵权者达成协议,危害甲方的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求乙方的侵权责任。
六、联系方式
1、甲方的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2、乙方的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3、甲乙双方确认可以通过以上任一方式就本合同的履行进行联系,如因以上联系方式导致双方无法联系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该联系方式的一方承担。
七、利益冲突
1、鉴于乙方代理客户的数量众多,因此在乙方代理甲方的同时,如果乙方现有以及将来的部分客户可能会与甲方进行交易或者产生冲突。只要他人委托的事项与乙方向甲方提
6
供的服务没有实质关系,甲方认可并接受,但该委托人与甲方利益有直接冲突的除外,乙方不得继续代理或在将来代理现有的或将来的该委托人。
2、因乙方代理甲方而取得的专有或不应公开的机密信息可能被其他客户得知并被其使用而对甲方极为不利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披漏,并在取得甲方豁免后方能继续代理。
3、乙方在代理过程发现是自己服务的顾问单位,要向甲方披露,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乙方不得对甲方隐瞒事实,如发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文件的保密及存档
1、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应当保留的任何由甲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将由乙方按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予以保密。除递交法院或有法律规定,在欠交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结清之后,甲方的资料和财产将
被返还。
2、乙方根据执业规定可能需要保留乙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包括与案件代理有关的律师工作成果,应如实告知甲方,每个案件的判决书应及时递交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履行本代理合同的,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2、非因乙方过错甲方要求解除本代理合同的,乙方已收
7
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或非法取得的证据或者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且不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任何后果及责任。
4、在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之前,乙方有权终止依据代理
合同应开展的一切代理工作;逾期满七日不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任何后果及责任。
5、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委托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
十、其他
1、如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转委托侵权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转委托侵权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委托侵权是如何的
近年来,委托作品的侵权官司屡见不鲜。根据版权领域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委托人只能构成直接侵权。如委托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有过失,或者受托人损害
第三方权利,则委托人和受托人将依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简称,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与委托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委托人未经受托人许可使用委托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的侵权责任。对于
第一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对于
第二类纠纷,法律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相差很大,因此无论就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而言,对此问题很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作品合同是承揽合同
正确认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正确认定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委托作品合同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因为,就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而言,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既可以是有形的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
反对将委托作品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的理由之
一,就是认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有形的物,不包括智力成果。这种观点既无理论依据,也与审判实践不符。在德国通常认为科学艺术创作可以成为承揽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我国合同法理论也认为智力劳动可以成为承揽人的工作,而且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如1997年2月13日权办[1997]12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第2条规定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
此外,将委托作品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有着实践基础。国家版权局1999年11月11日《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的答复》,称委托作品为在民法的委托或者承揽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因此,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委托人为定作人,受托人为承揽人。
(二)委托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在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审判实践的做法并不一致。著作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1、这是各国版权法普遍明文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理论上,版权间接责任是指某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其一以英国为代表,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直接侵权之外直接规定从属侵权行为和许可侵权;其二以为代表,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判例,并且形成一个以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完备的间接侵权制度。
3、无论是英国还是,著作权间接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二,间接侵权人未直接从事使用作品的活动,但为这种活动提供方便或促成这种活动的实现。而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侵权作品的定作者,也是侵权作品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其行为不符合间接侵权主体的特征,因此其并非著作权间接侵权者,其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
(三)委托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如上所述,委托人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对于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有很大分歧,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过错责任。从审判实践审理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的案件来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以委托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其有过错而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委托人的审查义务不是实质审查,而是形式审查。理由如下:
1、在委托作品中,承揽人是在委托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选择者和决策者,而且在侵权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在广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侵权广告往往是将他人的作品当成广告的背景或配图使用,甚至广告使用的广告语都可能侵权。因此要求委托人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2、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权利,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对著作权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人很难了解和确定,也就不能对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判断,而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并非该领域的专家,要求其对委托作品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是不现实的。
3、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承揽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会就该委托作品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委托人对委托作品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委托人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应对委托作品中使用的第三人的作品,要求承揽人提供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如果承揽人承诺委托作品是其完成的,没有使用第三人的作品,则在接受委托作品之时,应要求承揽人出具说明。若委托人采取了上述措施,则应认定其履行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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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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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侵权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转委托侵权是能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委托侵权是如何的
近年来,委托作品的侵权官司屡见不鲜。根据版权领域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委托人只能构成直接侵权。如委托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有过失,或者受托人损害
第三方权利,则委托人和受托人将依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简称,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与委托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委托人未经受托人许可使用委托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的侵权责任。对于
第一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对于
第二类纠纷,法律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相差很大,因此无论就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而言,对此问题很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作品合同是承揽合同
正确认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正确认定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委托作品合同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因为,就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而言,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既可以是有形的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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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是认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有形的物,不包括智力成果。这种观点既无理论依据,也与审判实践不符。在德国通常认为科学艺术创作可以成为承揽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我国合同法理论也认为智力劳动可以成为承揽人的工作,而且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如1997年2月13日权办[1997]12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第2条规定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
此外,将委托作品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有着实践基础。国家版权局1999年11月11日《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的答复》,称委托作品为在民法的委托或者承揽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因此,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委托人为定作人,受托人为承揽人。
(二)委托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在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审判实践的做法并不一致。著作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1、这是各国版权法普遍明文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理论上,版权间接责任是指某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其一以英国为代表,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直接侵权之外直接规定从属侵权行为和许可侵权;其二以为代表,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判例,并且形成一个以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完备的间接侵权制度。
3、无论是英国还是,著作权间接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二,间接侵权人未直接从事使用作品的活动,但为这种活动提供方便或促成这种活动的实现。而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侵权作品的定作者,也是侵权作品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其行为不符合间接侵权主体的特征,因此其并非著作权间接侵权者,其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
(三)委托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如上所述,委托人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对于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有很大分歧,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过错责任。从审判实践审理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的案件来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以委托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其有过错而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委托人的审查义务不是实质审查,而是形式审查。理由如下:
1、在委托作品中,承揽人是在委托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选择者和决策者,而且在侵权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在广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侵权广告往往是将他人的作品当成广告的背景或配图使用,甚至广告使用的广告语都可能侵权。因此要求委托人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2、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权利,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对著作权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人很难了解和确定,也就不能对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判断,而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并非该领域的专家,要求其对委托作品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是不现实的。
3、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承揽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会就该委托作品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委托人对委托作品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委托人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应对委托作品中使用的第三人的作品,要求承揽人提供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如果承揽人承诺委托作品是其完成的,没有使用第三人的作品,则在接受委托作品之时,应要求承揽人出具说明。若委托人采取了上述措施,则应认定其履行了审查义务。
转委托侵权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转委托侵权是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转委托侵权是如何的
近年来,委托作品的侵权官司屡见不鲜。根据版权领域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委托人只能构成直接侵权。如委托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有过失,或者受托人损害
第三方权利,则委托人和受托人将依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简称,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与委托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委托人未经受托人许可使用委托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的侵权责任。对于
第一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对于
第二类纠纷,法律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相差很大,因此无论就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而言,对此问题很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作品合同是承揽合同
正确认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正确认定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委托作品合同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委托创作作品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因为,就合同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而言,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既可以是有形的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
反对将委托作品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的理由之
一,就是认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有形的物,不包括智力成果。这种观点既无理论依据,也与审判实践不符。在德国通常认为科学艺术创作可以成为承揽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我国合同法理论也认为智力劳动可以成为承揽人的工作,而且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如1997年2月13日权办[1997]12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第2条规定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
此外,将委托作品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有着实践基础。国家版权局1999年11月11日《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的答复》,称委托作品为在民法的委托或者承揽关系下创作的作品。因此,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委托人为定作人,受托人为承揽人。
(二)委托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在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审判实践的做法并不一致。著作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
1、这是各国版权法普遍明文规定的一类版权侵权行为。理论上,版权间接责任是指某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其一以英国为代表,以成文法的形式在直接侵权之外直接规定从属侵权行为和许可侵权;其二以为代表,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判例,并且形成一个以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完备的间接侵权制度。
3、无论是英国还是,著作权间接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二,间接侵权人未直接从事使用作品的活动,但为这种活动提供方便或促成这种活动的实现。而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委托人是侵权作品的定作者,也是侵权作品的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受益者,其行为不符合间接侵权主体的特征,因此其并非著作权间接侵权者,其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
(三)委托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如上所述,委托人的行为若构成侵权只能是直接侵权,对于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有很大分歧,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实行过错责任。从审判实践审理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的案件来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审理以委托人、受托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其有过错而判决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委托人的审查义务不是实质审查,而是形式审查。理由如下:
1、在委托作品中,承揽人是在委托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选择者和决策者,而且在侵权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在广告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侵权广告往往是将他人的作品当成广告的背景或配图使用,甚至广告使用的广告语都可能侵权。因此要求委托人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2、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权利,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对著作权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人很难了解和确定,也就不能对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判断,而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并非该领域的专家,要求其对委托作品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是不现实的。
3、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承揽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会就该委托作品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委托人对委托作品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委托人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应对委托作品中使用的第三人的作品,要求承揽人提供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如果承揽人承诺委托作品是其完成的,没有使用第三人的作品,则在接受委托作品之时,应要求承揽人出具说明。若委托人采取了上述措施,则应认定其履行了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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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责任有谁承担?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侵权责任有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著作归属权,则按照合同规定确定归属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则由受托人享有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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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公司最近打算将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委托给律所,所以希望我出一份代理委托书。我想问下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委托书怎么写?有没有范本可以参考?
[律师回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甲方因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事宜,特别委托乙方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下列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办理甲方 。
二、甲方版权及资料的真实性
甲方保证对委托的计算机产品享有无争议的版权并必须如实陈述情况,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在接受委托时,对于甲方的软件产品的版权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确认软件版权不存在争议。
三、乙方诚信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
四、委托代理类型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软件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共 件]
五、委托费用

以下代理费用包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费用,在乙方收到所需材料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六.委托费用自签定之日起两日内汇款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七、退费问题
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协议,所交代理费不退还;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代理费。
八、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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