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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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构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是14天,最长不能超过37天,在拘留人的时候,需要出示拘留证,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拘留后24小时内要对犯人进行询问,并告知犯人家属拘留的原因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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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多长?

公安机构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一般的14天,最长37天。

公安机构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的,公安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构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公安机构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至七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日。

二、嫌疑人传唤会被公安机构拘留吗?

一般不会。对于不需要拘留的人,可以传唤。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不能超过37天,通常情况下,传唤之后不会被拘留。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构有权要求受害人到所在地的公安机构接受询问。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不能连续传唤涉案人,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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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三、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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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
(二)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由此可见,超过半小时报备,是迟报,是违反规定并要负相关责任的。在这里,“半小时”是指被采取传唤、拘传、留置措施的当事人,从被带至办案单位的时间计起,而不是从单位领导批示之时计起。办案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书面等形式向督察部门报备,从而杜绝迟报、漏报问题的发生。要结合实际工作,视情节而定,譬如,某单位在办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对5人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如果在填写法律文书、通知家属之后,将会超过半小时报备所限定的时限;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先采取电话报备的方式,在征得单位领导同意之后,用电话向督察部门报备,即在半小时内完成报备任务,其他工作可在报备时限之后,再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完善。
报备 实践中发现,很多办案单位对传唤、拘传、留置的概念不清,混淆使用。如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先是使用传唤措施,把当事人传唤至单位后,经讯问发现新的问题,就又使用留置措施,填写留置法律文书之后再报督察备案。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传唤分为行政(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责令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于限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执法活动。刑事传唤是指公、检、法机关适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行政传唤使用《传唤证》,刑事传唤使用《传唤通知书》)。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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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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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刑事办案流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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