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两个:
第一作品是独立完成,而非嫖窃,抄袭他人
第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者一定的创作高度。
对前者学界并没有分歧,但对后者及什么是创作的难度和作者的个性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独创性的特点主要是独特而新颖。
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达予以表述、阐发、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如果作者具有某种新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又必然有助于他创作出新颖独特的表达。
与此同时,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有是不同的。例如,在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中,虽然是就同一个主题进行创作,由于作者的阅历、心态、角度的不同,很容易创作出在表达上很不相同的作品,从而使得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而在人物传记、历史研究一类的作品中,由于不同作者所使用的资料基本相同或相似,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性。在这类作品中,独创性可能体现在作者对于材料的选择、编排和说明上,不同于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
至于一些事实性和功能性的作品,如摄影、地图、法律文书等,或者是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或者受到某些公文程式或惯例的限制,很少的一些变化,甚至是一些细小的变化,可能就体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因此,法院在进行侵权认定时,尤其是涉及两部相似作品时,一般都会就不同种类的作品掌握不同的独创性标准。
二、著作权的特点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一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相关的法律明确的规定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但是不会保护思想观念的本身。那么就作品具有独创性,也就是只要求思想观念的表达是新的或者是具有独创的。但是又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没有要求被表达的思想观念也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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