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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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罚金两部分。1、拘役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2、罚金则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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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包括拘役罚金两部分。

1、拘役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

2、罚金则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如果“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这也更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依法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醉酒驾车一律会认定为危险驾驶,醉酒驾车肇事也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危及自身安全,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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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段时间因为涉嫌危险驾驶被拘留了,但是他并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所以问问危险驾驶2017年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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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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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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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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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最新解释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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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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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1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大马路上飙车,并不能展现驾驶技术,只能暴露缺德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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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驾驶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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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在路上散步的时候,有一辆摩托车搜一下就从我身边飞过去了,咨询下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2017
[律师回复]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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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既遂最新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罚金两部分。1、拘役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2、罚金则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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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想要写一份关于驾驶罪的辩护词,所以想问大家关于最新危险驾驶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最新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内容如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过失成份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其是在2017年1月4日晚上在朋友余某家中吃饭时饮了酒,直到当晚8点多结束,并且当晚便在余某家中睡觉休息,1月6日凌晨5点多才从余某家中离开。这说明被告人是在酒后大约9个小时后才驾驶了机动车,他以为经过九个小时后,自己头脑已经足够清醒,所以才敢驾车出去,但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发生。可见,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更多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很小。
二、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交通事故相对方张进生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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