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不需要交诉讼费。原来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一同移送。如果两个法院相距较远,法院采取邮寄的方式移送卷宗,同时移交诉讼费很麻烦,时间很长,法院可以将诉讼费退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向被移送法院交纳。
二、移送管辖的种类有什么?
移送管辖分三类,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有管辖权的,依法立案审理;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有管辖权的,依法立案审理,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两个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两个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行政案件移送,受移送的法院的处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移送管辖的诉讼费不需要另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管辖由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三部分组成。对民事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来说,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拥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立案审理此案。而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民事案件移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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