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效力最高的为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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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行政处罚效力来说,最高的是法律,因为法律的效力是高于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下达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效力最高的为哪个?

一、行政处罚效力最高的为哪个?

是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构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

如果是受害者,对行政处罚不满,或者是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也可以积极申请法律的保护。对于六种的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什么?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怎么办?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处罚效力最高的是法律,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较轻,可以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也不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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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遗嘱效力最高
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由于王老汉于2006年11月所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因而仍为有效;录音遗嘱虽属最后所立,但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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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种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种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
二、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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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种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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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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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家里前辈死后留了一份口头遗嘱,但是之后又出现了一份公证遗嘱,请问遗嘱公证效力和口头遗嘱那个跟有说服力?
[律师回复]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
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践中,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各位律师,关于公证遗嘱胡我有一些问题想问一下,请问公正遗嘱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遗嘱公证有什么作用?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三、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如何申请?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提供那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遗嘱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六、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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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时哪个效力最高
在多份遗嘱时1、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没有公证遗嘱的最后所立效力最高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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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问题解答如下, 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王老汉早年丧妻,生有长子王甲,女儿王乙。11月,王老汉立下遗嘱,将家中房产五间分给儿女。三间东屋给王甲,两间西屋给王乙,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的一段时间,王老汉发现长子王甲生活越来越好,女儿经济条件一般,遂于9月,趁王甲外出时,当着女儿和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并说明废除11月所立的遗嘱,将五间房屋全部留给女儿王乙所有。不久,王老汉病逝。事后,因遗嘱发生变更,王乙与王甲为遗产争执不下,王乙遂诉至。然而,最终认定后立的录音遗嘱无效,遗产分配仍按11月所立的遗嘱处理。对此,王乙提出:“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所立的遗嘱而我父亲生前也具有遗嘱能力,废除了先立的遗嘱,且意思表示真实,为何最终设立的遗嘱反而无效 ”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发生抵触,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该纠纷事实,王老汉所立的录音遗嘱发生在后,且该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但我国《继承法》进一步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由于王老汉于11月所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因而仍为有效录音遗嘱虽属最后所立,但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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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问题解答如下, 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王老汉早年丧妻,生有长子王甲,女儿王乙。11月,王老汉立下遗嘱,将家中房产五间分给儿女。三间东屋给王甲,两间西屋给王乙,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的一段时间,王老汉发现长子王甲生活越来越好,女儿经济条件一般,遂于9月,趁王甲外出时,当着女儿和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并说明废除11月所立的遗嘱,将五间房屋全部留给女儿王乙所有。不久,王老汉病逝。事后,因遗嘱发生变更,王乙与王甲为遗产争执不下,王乙遂诉至。然而,最终认定后立的录音遗嘱无效,遗产分配仍按11月所立的遗嘱处理。对此,王乙提出:“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所立的遗嘱而我父亲生前也具有遗嘱能力,废除了先立的遗嘱,且意思表示真实,为何最终设立的遗嘱反而无效 ”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发生抵触,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该纠纷事实,王老汉所立的录音遗嘱发生在后,且该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但我国《继承法》进一步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由于王老汉于11月所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因而仍为有效录音遗嘱虽属最后所立,但归于无效。
哪种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 二、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什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问题解答如下, 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王老汉早年丧妻,生有长子王甲,女儿王乙。11月,王老汉立下遗嘱,将家中房产五间分给儿女。三间东屋给王甲,两间西屋给王乙,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的一段时间,王老汉发现长子王甲生活越来越好,女儿经济条件一般,遂于9月,趁王甲外出时,当着女儿和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并说明废除11月所立的遗嘱,将五间房屋全部留给女儿王乙所有。不久,王老汉病逝。事后,因遗嘱发生变更,王乙与王甲为遗产争执不下,王乙遂诉至。然而,最终认定后立的录音遗嘱无效,遗产分配仍按11月所立的遗嘱处理。对此,王乙提出:“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所立的遗嘱而我父亲生前也具有遗嘱能力,废除了先立的遗嘱,且意思表示真实,为何最终设立的遗嘱反而无效 ”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发生抵触,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该纠纷事实,王老汉所立的录音遗嘱发生在后,且该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但我国《继承法》进一步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由于王老汉于11月所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因而仍为有效录音遗嘱虽属最后所立,但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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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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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陈志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陈志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陈志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志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志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志平的生活。陈志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志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9月,陈志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志平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要求按陈志平于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志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认定,陈志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志平的遗产由其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陈志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志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志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于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刘天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天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诉至要求分割刘天顺的遗产。
最后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兰继承。(以上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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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政府部门的负责人 现在有关部门提倡提高执行力和效率 想问一下怎样提高执行力和效率 政府部门提高效率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我们要懂得“立即行动远胜于拖延”的道理。一百次心动不如一次行动。加强执行力,才能不断进取,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克服拖拖拉拉的坏习惯 拖拖拉拉绝对是一种坏习惯,有这种坏习惯的人,是不会有所成就的。做事拖拖拉拉,无形中就会降低工作效率,要想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克服这种坏习惯。 有些人总爱把要做的事情往后推,总是相信以后还有很多时间,或者觉得这件事在别的时间做会更容易些;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事情不及时处理,以后处理会更困难。 对一些人来说,办事拖拉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他们常说“我可以明天再做”、“我应该休息一下了”、“我做不了”等。让我们透过拖拉提出的种种借口,来看看拖拉习惯背后的一些真正原因:
1.以后会有充裕的时间 有些人自欺欺人地认为,以后会有充裕的时间。在我们遇到一个大问题时,这种倾向尤为明显,但在一些小事上,也偶有表现。但迟早我们会面临这些问题,而且这些工作稍后再做,比一开始就做要困难得多。
2.有些事情,现在看来无关紧要 现在看来无关紧要。也许,我们意识到它的重要性需要很长时间,或者我们正忙于其他被我们拖延得很紧迫的事情,或者有时我们仅仅是没有着手去干。有的人这样拖延,以至于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像消防队员一样,整日四处奔波,首要的任务就把火扑灭,以防死灰复燃。
3.有些人没有压力就干不成事。 有些人太缺乏自觉性,除非有人在后面督促他们完成一项任务,否则,他们就不会开始。当别人紧催他们的时候,他们才会行动。
4.事情令人讨厌,难做 有些人之所以拖延,是因为事情似乎令人讨厌,难做,或者枯燥乏味。当我们害怕做什么时,通常很容易找出一个拖延的借口。不幸的是,我们越怕完不成任务就越胆怯,而情况就会变得更糟糕。 一项工作可能用一个小时就能完成,但习惯于拖拉的人常会在工作面前犹豫:拖延还是做?至少得用一些时间考虑是不是现在就做。这样就增加了一些额外时间,使得完成工作的时间延长了很多,这样无形中就降低了我们的工作效率。所以,只有克服做事拖拉的习惯,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那么,该怎样克服做事拖拖拉拉的坏习惯呢?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承认拖拉是一种无益的生活方式 决定改变,并有勇气改变,就等于改变了一半。
2.把大工作分成许多小工作 把大工作分成许多小工作,是至今发现的最好的克服拖延的方法。细分工作能有效地减轻了工作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你会发现,一切都在你的控制之中。这会增强你的自信心。
3.直接面对不愉快的工作 当你真正去做那些原本认为很糟糕很无聊的工作时,或许你还能意外地发现一些乐趣。
4.先热身 在你需要完成一项巨大的任务之前,先热身做一些准备工作,这样你会做得更好。
5.善用你的心情 将心情调整到有利状态,再去做你在一般状态下不愿意做的事。想一想那些心情不好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完成任务的一小部分呢?学会一两种让自己快乐起来的方法,会让你更有效率更有热情地去工作,这样能克服拖延的习惯。
6.列出完成某事的好处 列出完成某事的好处,是一种潜意识暗示,能让你更积极地去做一些可能很难完成的事情;然后,再列出因懒惰而拖延所引起的所有坏处,以警示自己。这种方式有助于产生做事的热忱,这可以成为衡量是否值得做一件事的标准。
7.重视每一天 真正拥抱每一天,认真度过每一天,就等于在摆脱拖延上踏出了一大步。
8.给自己适度的压力 有压力才有动力。适度的压力能促使我们立刻行动起来,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以上是对怎样提高执行力和效率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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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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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购买中的定金设置了最大额度限制,即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定金的实际数额做出明确性规定,但是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商议,以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上限,在此范围内确定定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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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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