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有没有批捕权的权利?
法院可以批捕不能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批捕权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吗
批捕权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是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法院不享有逮捕权,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批捕权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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