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有一些类型的案件可能是会涉及到指定管辖,就是由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指定管辖。
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什么?

一、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什么?

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规定。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

如果受诉法院在此期间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时应一并撤销。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是关于公司的股东身份权益的,比如说还有就是股东的分配利润和解散等相关的纠纷,提出诉讼的事由,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管辖地。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具体的管辖的措施。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7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0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4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8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3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7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7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0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7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隐名股东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隐名股东是跟挂名股东之间引发的纠纷,那隐名股东跟挂名股东之间肯定也有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针对委托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也是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的朋友就是在前段时间开始创业,后面因为朋友的资金不足,所以我就投资了一笔资金给我的朋友,现在我就是朋友公司的隐名股东,现在我就想知道隐名股东确认管辖怎么样?
[律师回复]
一、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
如果受诉法院在此期间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时应一并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内容来确定,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是不一样的,但对于管辖法院认定错误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移送管辖,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公司的法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按照规定的情况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取证后进行判决处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叔叔从小家境比较优渥,所以有自己的公司的其他不同类型的投资,很多投资都不参与他们的管理,只参与他们的效益分红,工商认定书一般没有叔叔的名字,可是叔叔现在想撤销几家公司的投资,卖掉自己的股权,结果其中一家公司以叔叔仅仅只是投资未参与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觉得叔叔没有股权,叔叔就认为对方无理取闹,叔叔投资了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理应有股权,请问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权确认吗?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股权,但由于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均显示由显明股东持有,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中,因为股权价值及收益的不大增大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存在显明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完成股权显明化、因显明股东原因导致股权被查封、执行或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无效,或者在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通过上述方式,有效保证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受让公司股权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都不记载自己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相对应的,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是名义股东。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前两年我投资了一家公司,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我一另外一个的名义投的钱,但是最近我想行使股东的权力,隐名股东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请问隐名股东能否直接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第
一、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二、实际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

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满足以上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出资人应慎重以隐名股东的形式投资公司。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7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显名股东如何变为隐名股东?
如果写明股东要更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或者是股东名册之中的相关名次的话,需要由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如果只是单独的想将自己的名字自信隐藏的话,本身已经写明了,那么就很难变为一名隐名股东。
10w+浏览
公司经营
2017年父亲和他的朋友约定并签订协议.父亲出资以他朋友的名义和另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公司.父亲和朋友约定每个月支付他薪水.但公司的分红与他朋友无关.分红前3年父亲的朋友都将分红转给父亲了.但今年朋友拒绝转给父亲分红.父亲想以隐名股东起诉确认股东身份.可以吗?
[律师回复] 第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张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第
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第
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7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隐名股东确认的管辖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