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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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大解决不了的话,就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判决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一、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当事人两人共同承担。如果决定离婚了,那么离婚就可能涉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婚姻的解除;

2、子女抚养。无论谁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3、抚养费的负担;

4、子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的确定;

5、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

离婚诉讼是一个很繁琐的法律问题,有些证据的搜集需要律师的指导。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如果自己觉得可以解决,就不需要委托律师。如果觉得不熟悉法律及其程序,就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的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等其他证据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因女方出轨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

双方无约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平分,女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过错方,无过错的男方在双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内容损害的程度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赔偿的具体办法有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有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肯定是在应判归女方所有的财产中予以赔偿。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收入是共同财产,女方出轨的话,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和不羁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问题,首先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来进行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确实是比较大,没有办法来解决的话,是可以诉讼解决这事在我们国家《民法典》中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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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解决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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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间因为债务引起了纠纷,要处理,但是需要了解一些相关规定,就是关于最高法夫妻债务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应该让未举债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基于司法实践现状,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两难问题,“就是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比如,上述《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这位负责人补充表示,这一规定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不过,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解释》对此亦并未涉及。
上述《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前述负责人还表示,《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共债共签”杜绝“被负债”,日常生活负债应为共同债务
作为开篇规定,《解释》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此,这一规定有效避开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
前述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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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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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与男友同居,住在我买的房子里。我们一直没有结婚,最近我发现他与其他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请问我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请问最高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对此问题《德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和在属于共同财产的各个标的中的应有部分”;《瑞士民法典》也规定:“任何配偶一方不得处分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当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时,其在1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礼物累计金额不得超出500美元,或者根据该配偶的经济能力,其赠与的数额是合理的、恰当的,除非配偶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他赠与必须经由配偶双方共同赠与。否则,另一方配偶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原状,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该方配偶可起诉行使赠与的配偶一方、受赠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以上就是最高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回答。
你好,我和老公是经相亲认识的,彼此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结婚一年后觉得不合适,已经起诉至法院离婚,咨询一下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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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要怎么样解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要怎么样解决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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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打算与妻子结婚了,但是是借贷买的婚房,所以朋友想知道最高法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经过多年的积累、检验和不断完善,从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堵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故《解释》对此没有涉及。《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解释》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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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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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想和配偶进行协议离婚,但是双方都对债务上的分割不满意,便想请教别人,请问最高院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有哪些可以参考?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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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要跟我嫂子离婚,他们有很多债务,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问题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随后的司法实践表明,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也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而人民法院适用第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根据各级妇联等相关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反馈,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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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高空坠物如何进行判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发生高空坠物行为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针对特定人群采取的高空坠物行为,除了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以外,还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论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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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个同学最近离婚了,准备要做财产分割,我想咨询一下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1]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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