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四,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或者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其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监视居住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视居住是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但申请监视居住也是需要有法定的条件,必须要确保在放出去之后不会再对社会带来任何的伤害,才能保障到执法人员可以受理,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其目的性也是为了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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