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申请整体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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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民事申请整体回避的规定是如果全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申请全体回避。当然在申请了全体回避之后,代表这一个法院不适合管辖之类型的案件,所以可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制度。
法院民事申请整体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民事申请整体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民事申请整体回避的规定是如果全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申请全体回避。如果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这一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方式是什么?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所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有非常明确的说明的,如果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回避或者是要求我主动回避。当然如果说整个法院的审判人员都存在回避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可以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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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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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他老公认识那个法官是亲戚,想要求回避,法院整体管辖回避规定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的事情,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允许的,应该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
《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如何对待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也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身就不能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襄阳市中级法院有几十个法官购买了案件涉及的楼房,此案的审理结果,直接涉及襄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完全属于利害关系。
其次,决定是否全院整体回避应该由上级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全院整体回避应该由上级法院决定,而不是被申请的法院自身决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再次,中止审理的事由没有消失,不能恢复审理。
(2016)鄂06民终173号民事裁定书列出的中止回避的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中止的,法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原文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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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非法刻制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现在并没有处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现在恢复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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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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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帐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继承,但整体改制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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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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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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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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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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