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单位整体回避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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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也是合理的。如果在一起刑事案件当中整个单位都涉及到与案件整体或者是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那么整个单位都是需要回避的,这还是合理的情况也是法律中所明确规定条款,需要涉及的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刑事案件单位整体回避合理吗?

一、刑事案件单位整体回避合理吗?

也是合理的。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二、我国规定的回避主体包括什么?

申请回避权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1、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三、申请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整个单位都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和当事人之间有关联的,需要整个单位主动的向法院申请回避。回避的相关制度是需要涉案的所有相关人员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严格执行的,否则将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的公平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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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决定是否全院整体回避应该由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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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全院整体回避应该由上级法院决定,而不是被申请的法院自身决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再次,中止审理的事由没有消失,不能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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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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