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3.公告送达:6个月。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
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五)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
(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
2.不予执行
(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法院来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3)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时候,主要有两种途径来选择,一种是经济仲裁一种是经济诉讼,很多人都以为这两种方式是一样的,但是并不是这样的,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区别也是十分的重要的,此时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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