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和附条件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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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好意施惠和附条件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是,原告应该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的信息明确,有好意施惠纠纷或者附条件合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一般递交起诉状和证据以后的7天之内能收到立案审查通知书。
好意施惠和附条件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有哪些

一、好意施惠和附条件合同纠纷诉讼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好意施惠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好意施惠具有善意性,当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报,基于好心,自愿实施行为,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而实施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最初的想法是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

(三)好意施惠具有社会性,好意施惠虽然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较低,不受法律约束,在实施好意行为后不受法律调整,甚至在双方约定后,一方未实施约定的行为,另一方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未实施行为的主体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只是未兑现承诺,并且该“承诺”属于社会范畴。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像请客吃饭、相约看电影、帮忙拿东西、问路极其频繁发生,不可能因为如此小的事情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好意施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五)好意施惠不同于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

三、附条件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好意施惠和附条件合同都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在附条件合同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好意施惠也不是为了求取任何的利益回报,发生纠纷后,起诉条件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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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不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
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附带处分
附条件不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撤销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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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关于好意施惠相关规定是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纠纷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好意施惠人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对于发生的某些意外伤害事故,不能好意施惠人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可善良也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施惠人有过错一样要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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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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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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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一般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要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或法院量刑前,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四、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决,只有在可能会延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带的民事诉讼。对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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