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效是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来确定的,一般是不可以抵押,房产证没办理过户,房子就不属于本人,是不能抵押的。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产抵押是需要登记的,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加上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致使房产抵押功通过某些不当的方式使其合法化。
按照《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规定转让抵押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内容。以后权利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所以,从《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于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尽快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将来一旦另一方因涉及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房屋,权利人再以房屋存在抵押无法变更手续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夫妻双方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主要也是以房产为主。因一些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男女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只是约定房产归哪一方所有,并未对分割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作出具体的约定,或做了相关的约定,但因客观上存在银行抵押而无法办理更名手续。
不过《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意思就是权利人当时与银行签署的抵押贷款合同有约定转让抵押物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那么约定优先。对于这种情形下转让抵押物还是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对于离婚后分得房屋一方来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最安全的,至于房屋存在抵押的问题,要是合同有约定转让抵押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权利人可以通还清银行贷款,比如通过赎楼公司,只不过出一部分赎楼费用而已,但是,却可以规避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时,一定要及时的去办理房屋过户,这样才能顺利的办理好抵押贷款。如果不去办理过户的话,就不能办理,此时需要注意的,在房产过户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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