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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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辩护人以及犯罪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内容等。对于介绍卖淫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介绍的行为的,就是可以定罪的。
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如何书写?

一、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如何书写?

辩护词

前 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容留介绍卖淫罪从犯如何处罚?

法律意义上的容留介绍卖淫罪从犯是指为卖淫者提供住所的,或者为卖淫者牵线搭桥的人。容留介绍卖淫罪也是要被判刑的。严重时甚至会被量刑到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容留介绍卖淫罪从犯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被警察抓获时,一般以违反治安做行政处罚。其实,如果容留介绍卖淫严重的,是触犯刑法的,甚至会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出现了引诱或者容留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等行为,也是属于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这一行为不仅会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不利于社会的治安和秩序,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犯罪行为的,是可以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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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聂某某在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是其老板雷某某(主犯)雇请过来帮忙收钱和记账发廊的,既没有积极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发廊和卖淫场所的承租人均不是被告人聂某某,卖淫女的招募、管理和收账由“张老二”(另案处理)具体负责,且嫖客都是自己来发廊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也没有积极谋划,发廊的老板是雷某某,卖淫场所实际的承租人也是雷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只是执行老板分配的收钱和记账工作,故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聂某某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虽指控“同年8月12日开始,被告人聂某某接受同案人雷某某的雇请……”,但并没有认定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且聂某某系从犯,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量刑时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
聂某某与雷某某和“张老二”两人认识时间不长,是在2012年8月12日来发廊工作后,才真正与两人相识的,至2012年8月24日案发,聂某某才工作14天。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聂某某参与犯罪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其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生活窘迫,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但聂某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低,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予以改造。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聂某某服从管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示后悔。在本次庭审中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其认罪态度较好。
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且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聂某某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从嫖资中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与事实不符。尽管发廊的记账本上记录有聂某某自2012年8月12日工作以来的发廊台费收入,但是台费收入均是由其老板雷某某所有和支配的,2012年8月21日雷某某在台费中支取了5000元,剩余的钱雷某某也没有给被告人,被告人也没在雷某某那里领到过工资。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聂某某还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聂某某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聂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聂某某身患重病,于2009年10月在湖南省肿瘤医院诊断出患有子宫癌。对其适用缓刑,不仅是给聂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将挽救一个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
3、被告人聂某某家庭经济困难。2012年其前夫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与被告人离婚,同年5月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但其前夫至今未履行赔偿一万元的义务,也从未尽对婚生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人每月需支付200元抚养费给其婚生女(张梦婷,13岁)至其大学毕业;在老家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需要被告人赡养。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让被告人聂某某对老母亲尽孝道,对女儿尽教育抚养义务。
4、被告人聂某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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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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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最近被人诬告是有参加介绍卖淫,但是他跟我们说没有,我想知道介绍卖淫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好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史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史某某,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辩护人同意本案第
一、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本案整体都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①、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技师、服务员都否认单位(广州银河大酒店桑拿中心)或不清楚单位存在有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只有嫖客一方的指认,在证据法上是一对一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则的规定,是不能直接采信认定的。
②、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卖淫技师是单位总监胡ⅹ欣、单位老板彭ⅹⅹ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四被告均是按单位制度及老板要求程度不同地协助老板间接管理。
③、本案现有证据也只能间接证实该单位有卖淫嫖娼行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
一、第二被告人涉嫌策划、组织卖淫嫖娼行为,不能根据其职务就想当然推定其策划、组织,要以证据说话。
④、根据技师胡ⅹ云的交待:桑拿中心负责人说不能和客人发生关系;根据客人廖ⅹ兴的交待:接待的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或暗示有“特殊服务”。这些表明:各被告主观上并没有追求组织卖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还有禁止卖淫行为的行为。对单位的卖淫现象,各被告人充其量算是放任自流、缺乏监督,而不是去主动追求,积极策划、组织、实施。
⑤、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该单位的财务由老板直接管理控制,业务收入由老板直接支配,四被告并没有从中获益,没有组织卖淫的客观经济动机。
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四被告均是职务不同的打工人员,受命于老板的管理及控制,即使有协助卖淫的行为,也是老板的直接要求或指令,各被告人客观上不得不从。
故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各被告人应全部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按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意见分别定容留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比较准确、妥当。
二、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㈠被告人史某某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各被告人中职务最低,仅仅是管理后勤的部长。
②、被告人史某某在2009年7月初以前一直作咨客,是到09年7月初担任部长的,担任部长才十来天。
③、被告人史某某本职工作是管理服务员,为客人端茶送水,并不管理技师。
④、被告人史某某对单位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清楚,只是在09年6月底才通过上网及同事聊天知道一点。
⑤、被告人史某某知道单位的卖淫嫖娼情况后即提出辞职,只是因为被单位领导拒绝才没有辞成,但足以表明其不愿从事相关工作、远离是非之地的意图,也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单位组织卖淫嫖娼的故意,是生活所迫,职责所定的。
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㈡、被告人史某某有以下酌定情节: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非常坦白、毫无保留。
②、被告人史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③、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口供稳定,没有翻供行为。
④、被告人史某某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在庭审中也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及审判实践,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年龄尚轻、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轻微的协助作用,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老公的弟弟是公务员来的,在工作期间,他贪污了一百多万,被单位查出来之后,移交了纪委,现在被检察院逮捕回去了,公务员贪污,从犯居间介绍辩护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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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县纪委对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等人笔录)
(三)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要交出该笔款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次,依法可对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本案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悔罪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本案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成立,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望法院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为谢。
四川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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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前后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态度极好。没有任何隐瞒捏造、推诿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根据规定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但三五均是向刘某某一人介绍。并且均是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低级趣味而主动要求被告人向其介绍,并非被告人积极主动为其介绍女孩,相关行为也没有造成性病传播等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也是悔恨不已,愿意改过自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愿意主动履行罚金刑,
被告人当庭表示自己将接受和履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以表明悔罪的诚恳态度。如日后其依照判决缴纳罚金,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
五、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犯案之前一贯表现尚好,此次行为很大程度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无知。由于被告人是初次犯罪,经教育后可塑性较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建议法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原则,给其一个重新做人、回馈社会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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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自我介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怎么判,介绍卖淫罪判
[律师回复] 一、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涉嫌介绍卖淫罪会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最后的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相关的因素进行判决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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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从犯是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容留介绍卖淫罪从犯是指为卖淫者提供住所的,或者为卖淫者牵线搭桥的人。根据刑法,容留介绍卖淫罪也是要被判刑的。严重时甚至会被量刑到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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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介绍卖淫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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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关于介绍嫖客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这个问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卖淫者也是经当事人介绍的,介绍嫖客和介绍卖淫是两人以上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这种情况也构成介绍卖淫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通常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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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巴中介绍卖淫罪辩护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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