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发票,既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者付款凭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持有,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伪造的发票,而且包括行为人自己在家中、案发处保存有伪造发票等行为。即凡是行为人将伪造的发票置于自己实际上的支配之下的,无论其是否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发票,均可认定为持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够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人应当说清来源和用途。根据其交待的来源和用途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构成的其他犯罪处理,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被吸收到其他较重的罪名中不必再单独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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