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退休人员退休金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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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西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今年刚刚进行了上调,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通过上调来加大养老保障功能,具体金额标准与该退休人员的工龄、在岗时的工资收入标准以及缴纳养老金保险基数相关,直接影响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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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退休人员退休金是怎么规定的?

山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做出了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案消息有所上调,具体山西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和上调细则如下所示:

山西 增53元/月 一是每满1年增加2.1元/月;

二是按上年基数增加1.5%;

三是高龄、军转、艰苦适当倾斜。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二、企业退休金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 a2/A2 …… an-1/An-1 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综上所述,劳动者随着年龄增长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增长也要求更加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目前年轻人应当为自己日后年老生活保障问题提前做出考虑,国家在退休养老金保障计划中也有多层次的设置和考量,能够全面满足中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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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退休金如何计算?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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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退休金如何计算方法?
山西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利用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通常状况之下,都是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来进行确定的。而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应当是利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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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2.1寿衣费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2运尸和火化费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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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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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1A-1aA)÷。公式中:a
1、a2a-
1、a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
1、A2A-
1、A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A-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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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退休金计算方式是什么?
山西退休金计算方式是需要根据退休之前的工资待遇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计算。也就是利用基础养老金账户上的钱,再加上个人账户上的钱。当然了,也是要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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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退休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山西退休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上一个上年度全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加上劳动者自己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者之和在进行除以二即可,但每年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需要更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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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山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律师回复] 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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