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企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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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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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企业就是指其生产的部分产品,在抽检的过程中发现有废品、返修品以及超差利用品三类产品,是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企业就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
什么叫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企业?

一、什么叫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企业?

不合格品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它包括废品、返修品和超差利用品三类产品。加强不合格品管理,一方面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保证产品质量,生产用户满意的产品,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也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企业不合格品管理不仅是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现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合格品包括:不良品和异常品

不良品:是指经判断属于不合格品的产品,且经返工、特采后仍然不能使用的产品。

异常品:指在从原材料进货到产品的正常加工过程中发现的某些特性异于正常产品的产品。

包括:设备异常停止时正在加工的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怀疑产品。

二、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需要怎么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收到省质监局《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要做如下工作:

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收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2、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次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省质监局负责企业异议的受理工作。

3、15日异议期后,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地质监局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进行复查检验;

综上所述,很多产品上市之前,都会先由当地的质监部门进行抽查,如果企业对质监部门抽查的结果存在什么争议的话,也可以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的。或者在法定时间内对质量不合格的这些产品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完以后复检合格的也不会有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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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12 日
以上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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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产品缺陷是指什么,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质量“缺陷”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分(法规诠释)
  生活中,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有些产品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戒,如没有明确说明,则存在指示缺陷,消费者一旦发生危险、销售者、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是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单位工程的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如何做好企业质量质量认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搞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 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 质量体系认真的具体程序简介如下: 1、申请: (1)认证申请的提出、 (2)认证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2、检查与评定: (3)文加审查、 (4)现场检查前的准备、 (5)现场检查与评定、 (6)提出检查报告 3、审批与注册发证: (7)审批、 (8)注册发证 4、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9)供方通报、 (10)监督检查、 (11)认证暂停或撤销、 (12)认证有效期的延长 质量体系认证的特点 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诞生于70年代后期,它是从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出来的。质量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 1.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不是该企业的某一产品或服务,而是质量体系本身。当然,质量体系认证必然会涉及到该体系复盖的产品或服务,有的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内的总的质量体系的认证,有的申请只包括某个或部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体系认证。尽管涉及产品的范围有大有少,而认证的对象都是供方的质量体系。 2.认证的依据是质量保证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往往是供方为了对外提供质量保证的需要,故认证依据是有关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为了使质量体系认证能与国际作法达到互认接轨,供方最好选用ISO900 1、ISO900 2、ISO9003标准中的一项。 3.认证的机构是第三方质量体系评价机构。要使供方质量体系认证能有公正性和可信性,认证必须由与被认证单位(供方)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而这个机构除必须拥有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资源和程序外,还必须以其优良的认证实践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信任,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4.认证获准的标识是注册和发给证书。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证书,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并公开发布。获准认证的企业,可在宣传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免与产品认证相混淆。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冒用与伪造。 5.认证是企业自主行为。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两大类,其中安全认证往往是属于强制性的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和扩大销售量,一般是企业自愿,主动地提出申请,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是不申请认证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压力或的压力,而迫使企业不得不争取进入认证企业的行列,但这不是认证制度或政府法令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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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需要立刻的召回质量存在缺陷的一些产品,并且还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一种缺陷的话,它主要指的就是一系列的产品,它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危险,导致他人的人生可能会受到一些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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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购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假一赔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一方对自己设置高于法律要求的义务,比如国家规定某样商品保修期一年,商家承诺保修期二年,那么保修期就是二年。这个情况属于商家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的承诺,合法有效,理应遵守。所以,只要证据充分,商家应该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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